一個不再抽象的國際人權日
中國時報
2011-12-09
【黃文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明天是舉世同慶的國際人權日;但對我國而言,它還有額外的意義。兩年前,非聯合國成員的我國完成了最重要的兩個人權條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並制定了施行法。明天正好是施行法生效兩週年。經歷民間十餘年的推動以及三任政府才得完成的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也許可以從兩點談起。
首先,我國退出聯合國時,也脫離了聯合國人權體系,至今已四十年。人權在戰後不只已發展成為堪稱普世的價值,也累積了相應的規範和機制。但由於上述歷史背景,國際人權規範卻鮮少制度性地影響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歷年來大法官解釋(包括不同與恊同意見書)引用《世界人權宣言者》及兩公約者,至今不出十次,就是一個值得省思的指標。
兩公約施行法的作用,在於打開了一個制度性的門戶。根據該法,兩公約的規定不只有國內法的效力,其第八條更規定:我國所有法令及行政措施,凡有不符兩公約者,都必須依公約規定另立新法、修正、廢止或改進。這顯示,相對於其他國內法律,兩公約的規定目前至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不難想像,假以時日,透過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的運用,憲法第二十二條將會有更豊富的指涉;同時,藉著引進大量相關的國際人權檔和判例,憲法的其他人民權利條文也將會有更明確的內涵,進而影響政府政策的人權品質。國際人權標準將越來越難以停留在政治修辭的層次。
其次,人權的一個重要面相,是對政府權力使用的節制;因此,除非有國內民間或國際的壓力,即使是民主政府,自發尊重人權的動機也不會很強。監測與問責的機制因此極為重要。就人權公約的實施而言,國際的實踐是由締約國向聯合國呈交國家人權報告,民間也可以分別或聯合遞交「影子報告」,由獨立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也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民間對該條的解釋有三個重點。第一,報告應依聯合國所訂的規格撰寫;政府最近發表的報告初稿已這樣做。第二,既然我國報告不能送到聯合國審查,應自行設立國際專家委員會來台審查。曾勇夫部長10月已在立院提過將以此模式進行,希望明天馬總統會有更明確的宣示。第三,聯合國的專家委員會必須審查眾多國家的報告,加上所有政府不願被嚴格檢驗的惡習,其程式與成效有不少可以改革之處;而聯合國國多口雜,建議雖多,卻改革艱難。我國自設的國際審查只審我國一國,應該可以有讓國際人權界期待、注目與稱羨的改進,讓台灣成為改革實驗與示範的先鋒。例如從寬安排審查時間,並讓民間的「影子報告」享有和國家報告同等的審查時間和關注,就是獨立專家和國際公民社會夢寐以求的改革之一。
由於歷史作弄,被排除於聯合國之外,在國際人權規範與機制的運用上, 我國是新進者。但至少在人權的普世價值上,只要政府勇於「冒險」,這裡卻有個吊詭兼可貴的部份翻轉那歷史作弄的小小可能,而且可對世界小有貢獻。不錯,我們雖然不能把我國報告送交聯合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審查,卻不妨把我國自設的國際審查的全部記錄送給聯合國的獨立人權專家委員會參考。如果這樣做,不只不會被歸檔了事,還將成聯合國人權體系改革者熱心研讀的對象。
兩年來的兩公約實施極難令人滿意,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明天發表的的年度報告將提出不少嚴厲的批評以及改進的建議。但至少在選舉鑼鼓越趨緊密的這兩天,讓我們不要忘了三任政府接力完成的兩公約施行法,以及它所打開的那足以自傲也足以傲人的可能。
資料來源
【黃文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明天是舉世同慶的國際人權日;但對我國而言,它還有額外的意義。兩年前,非聯合國成員的我國完成了最重要的兩個人權條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並制定了施行法。明天正好是施行法生效兩週年。經歷民間十餘年的推動以及三任政府才得完成的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也許可以從兩點談起。
首先,我國退出聯合國時,也脫離了聯合國人權體系,至今已四十年。人權在戰後不只已發展成為堪稱普世的價值,也累積了相應的規範和機制。但由於上述歷史背景,國際人權規範卻鮮少制度性地影響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歷年來大法官解釋(包括不同與恊同意見書)引用《世界人權宣言者》及兩公約者,至今不出十次,就是一個值得省思的指標。
兩公約施行法的作用,在於打開了一個制度性的門戶。根據該法,兩公約的規定不只有國內法的效力,其第八條更規定:我國所有法令及行政措施,凡有不符兩公約者,都必須依公約規定另立新法、修正、廢止或改進。這顯示,相對於其他國內法律,兩公約的規定目前至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不難想像,假以時日,透過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的運用,憲法第二十二條將會有更豊富的指涉;同時,藉著引進大量相關的國際人權檔和判例,憲法的其他人民權利條文也將會有更明確的內涵,進而影響政府政策的人權品質。國際人權標準將越來越難以停留在政治修辭的層次。
其次,人權的一個重要面相,是對政府權力使用的節制;因此,除非有國內民間或國際的壓力,即使是民主政府,自發尊重人權的動機也不會很強。監測與問責的機制因此極為重要。就人權公約的實施而言,國際的實踐是由締約國向聯合國呈交國家人權報告,民間也可以分別或聯合遞交「影子報告」,由獨立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也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民間對該條的解釋有三個重點。第一,報告應依聯合國所訂的規格撰寫;政府最近發表的報告初稿已這樣做。第二,既然我國報告不能送到聯合國審查,應自行設立國際專家委員會來台審查。曾勇夫部長10月已在立院提過將以此模式進行,希望明天馬總統會有更明確的宣示。第三,聯合國的專家委員會必須審查眾多國家的報告,加上所有政府不願被嚴格檢驗的惡習,其程式與成效有不少可以改革之處;而聯合國國多口雜,建議雖多,卻改革艱難。我國自設的國際審查只審我國一國,應該可以有讓國際人權界期待、注目與稱羨的改進,讓台灣成為改革實驗與示範的先鋒。例如從寬安排審查時間,並讓民間的「影子報告」享有和國家報告同等的審查時間和關注,就是獨立專家和國際公民社會夢寐以求的改革之一。
由於歷史作弄,被排除於聯合國之外,在國際人權規範與機制的運用上, 我國是新進者。但至少在人權的普世價值上,只要政府勇於「冒險」,這裡卻有個吊詭兼可貴的部份翻轉那歷史作弄的小小可能,而且可對世界小有貢獻。不錯,我們雖然不能把我國報告送交聯合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審查,卻不妨把我國自設的國際審查的全部記錄送給聯合國的獨立人權專家委員會參考。如果這樣做,不只不會被歸檔了事,還將成聯合國人權體系改革者熱心研讀的對象。
兩年來的兩公約實施極難令人滿意,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明天發表的的年度報告將提出不少嚴厲的批評以及改進的建議。但至少在選舉鑼鼓越趨緊密的這兩天,讓我們不要忘了三任政府接力完成的兩公約施行法,以及它所打開的那足以自傲也足以傲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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