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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碰壁的「人權大步走」

◎ 高涌誠(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執業律師)

 我國於20091210日正式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而,二年時間倏忽即至,政府運作卻一如往昔,並未真正依據兩公約落實人權保障,「人權大步走」走到碰壁。


 二年前,行政院為因應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施行,核頒人權大步走計畫」,全面清查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後,認為有219項不符兩公約,而製作清冊追蹤管考,要求於20111210日前修正或改進完畢。然而,二年期限屆滿,清冊中編號第53號之「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第65號之「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70號之「人民團體法」、第75號之「工業團體法」、第107號之「商業團體法」、第147號之「集會遊行法第4條」、第177號「監督寺廟條例第12條」、第190號「消防法第19條」、第196號「建築師法第4條」與第197號「消防法第7條第3項」等應修正之法律,無法依限在20111210日前修正完成,確定跳票。而這還只是政府機關自認不符兩公約之法律而確定跳票之部分,並不包含民間團體認為不符兩公約之集會遊行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等等,事實上均確定無法於20111210日前檢討修正。

 由此可知,政府對於落實兩公約一事,並未全力以赴,行政與立法機關對於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二年修法與改進之期限要求,視而未見,監察院對於政府違法跳票亦完全不見追究責任,政府落實兩公約的人權成績單明顯不及格。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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