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兩空約?人權大不走!
兩公約兩週年檢討報告發表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記者會 新聞稿 2011/12/09
我國立法院於2009年3月通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之批准,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4月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5月簽署兩公約之批准書。兩公約施行法隨後於該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生效,開始實施,至今年(2011年)12月10日屆滿兩周年。
由42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持續監督兩公約之施行,發表年度監督報告。去年12月兩公約施行法實施滿一周年時,聯盟已經發表第一份報告,今年世界人權日前,再度發表檢視過去一年的第二份監督報告。
由42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持續監督兩公約之施行,發表年度監督報告。去年12月兩公約施行法實施滿一周年時,聯盟已經發表第一份報告,今年世界人權日前,再度發表檢視過去一年的第二份監督報告。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政府過去一年來對兩公約的落實,具有以下的問題:
公務人員的教育培訓仍然明顯不足
法務部於今年4月和5月舉辦中階的「《兩公約》學習地圖培訓課程」,並自詡共有2,550位公教人員參與課程。但上課型態同樣是一對多的演講方式,而非聯合國一再強調的講究人權教育方法學的教學與訓練。儘管2011年比2010年的培訓人數多一點,但這樣的人數跟公務人員總數比起來,實在是少之又少,且缺乏一套比較客觀的培訓成果分析比較。至於高階的兩公約培訓,以及這一層次的培訓所必需的條件與措施,則未見任何前瞻的規劃。可見,兩公約培訓的問題,仍然明顯不足
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有關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確定跳票
2011年官方的檢討範圍,仍不出2009年彙整的219項,可見這兩年來政府並未進一步檢討。219項在所有法規、行政措施中已佔非常小的比例,但法務部向立法委員所提之報告統計,已確認有編號第53號之「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第65號之「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70號之「人民團體法」、第75號之「工業團體法」、第107號之「商業團體法」、第147號之「集會遊行法第4條」、第177號「監督寺廟條例第12條」、第190號「消防法第19條」、第196號「建築師法第4條」與第197號「消防法第7條第3項」等應修正之法律,無法依限在2011年12月10日前修正完成而確定跳票。由此可知,政府對於落實兩公約一事,並未全力以赴,行政與立法機關對於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二年修法與改進之期限要求,視而未見,監察院對於政府違法跳票亦完全不見追究責任,政府落實兩公約的人權成績單明顯不及格。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務部、及各級政府機關在人權分工上定位不明,十一個部會人權工作小組也沒有發揮落實兩公約的功能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最主要的業務,為協助行政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以及研擬一套人權報告審查制度。但究竟人權諮詢委員會在初次國家人權報告的撰寫過程中,其角色定位為何?委員會內部有不同的聲音,而外界對於委員會的角色扮演,也不是很清楚。法務部作為兩公約施行的統籌機關,在執行國家人權報告的業務時,需要各部會的配合,然而因為其「統籌」的授權內容不明,導致在非兩公約的事務上與法務部居於平行地位的其他部會,在合作撰寫過程當中,出現很多問題。
至於11個部會人權工作小組,實際上並未發揮積極落實兩公約的功能,少數有在會中討論兩公約業務的工作小組,也僅止於關心被列管的法案是否已經解除。並沒有真正發揮落實兩公約的功能。
人權預算編列並無章法
以衛生署為例,該署在2010年和2012年,陳報給主計處的人權經費如上表,各為將近五千億以及超出五千億。但為何這麼龐大的預算會被界定為「人權預算」,並無章法。如果政府各單位沒有明確的標準,我們無法得知這些經費的內容與目的,更無從得知這些項目是否足以逐步實現人權的目標。政府應該依此方向,設計「人權預算」的定義與標準,否則,任意援引這些龐大的數字,只具有公關宣傳的效果而已。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對政府這一年來的兩公約落實不足、成效有限,提出以下具體的建議:
1.「強化」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政策執行功能,監察院、立法院、考試院、以及司法院也應建立相關的人權機制。
2.行政院成立法規檢視小組,行政機關藉由增設之行政程序,進行法規檢視。
3.編列人權預算應研擬完整的步驟,包括初步預算提出、概算編列、及預算彙整。
4.國家人權報告的撰寫流程應符合聯合國標準。
5.參考聯合國相關準則與教案,重新檢視目前的培訓方式、邀請國際組織來台進行培訓計畫,增進與非政府組織在人權教育活動與培訓的合作、加強新進與在職法官對兩公約所保障之人權的教育培訓,補助法扶或律師公會進行律師的人權培訓,並設立國家人權資源和培訓中心。
6.立即擬定「國家促進及保障人權行動計畫」。
新聞連絡人: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com/
召集人:高涌誠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執行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灣勞工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國際法學會、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參與團體:台灣法學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北市上班族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北社、台灣自由緬甸網絡、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青年逆轉本部、外省台灣人協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基督教恩友中心、綠色陣線協會、綠黨、澄社、鄭南榕自由基金會
執行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灣勞工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國際法學會、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參與團體:台灣法學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北市上班族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北社、台灣自由緬甸網絡、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青年逆轉本部、外省台灣人協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基督教恩友中心、綠色陣線協會、綠黨、澄社、鄭南榕自由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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