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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國際審查結束 審過水無痕? 2013/03/07

chung_P評
文 / 邱伊翎
台灣政府在 2/25-27 進行了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的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但是大部分民眾大概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媒體沒有大幅報導、政府也沒有大力宣傳。在三天的審查時間,由於給非政府組織 (NGO) 的發言時間一直無法確定,法務部協調會議也開的亂七八糟,大部分 NGO 只好三天全程待在會議場所,一邊聽政府如何回應,一邊隨時找機會跟審查委員說明各組織所關注的議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除了作為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秘書處,也跟其他團體一樣,希望透過這次審查,讓我們長期關注的議題可以呈現在審查委員的結論意見中。我們從一開始撰寫民間的影子報告 (shadow report) 就開始參與,從看國家所撰寫的人權報告,並作出回應及補充國家報告沒寫到的問題、個案及資料,也幫忙把其他議題的部分整理好,期待更多團體願意參與撰寫報告。後來,審查委員列出的議題清單,的確很大程度參考了兩公約盟所整理提供的影子報告。

監察院 =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在專家的議題清單中,有些是整體性的問題,如兩公約的位階、法院的運用情況、檢討及修法期限等等,這些在結論意見中,也都有具體要求政府應有所做為。此外,台權會長期以來關注的問題,如共同核心文件第一題,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雖然監察院長年以來一直認為他們可以等同於國家人權機構,但十位國際審查委員再次告訴政府代表,監察院委員的組成方式並不符合巴黎原則所要求的「獨立性」、「來自民間社會」等各種要求,同時監察院也無法對於民間私人企業所造成的人權侵害做調查或涉入。
政府長年以來說設立這樣的機構會違憲,審查委員 Heisoo Shin (現任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委員會委員) 也很直接說,韓國也吵很久,但後來就直接通過立法設了這樣的機構。審查委員 Manfred Nowak 更直接問政府代表說,「貴國憲法並沒有禁止設立這樣的機構吧?」最後,由法務部帶隊的政府代表團也承諾會在六個月內完成設置方案。在審查委員的結論意見也再次提及。
少了這樣的專責機構,或許也是導致這次審查會議的混亂場面的主要原因。法務部認為自己只是幕僚機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又非專責機構,也無實權。雖然此次審查,台灣的 NGO 爭取到比一般聯合國審查機制還要多的發言機會,但是由於每天會場都像菜市場一樣,發言順序混亂,諸多團體都想發言,最後各團體都必須在極短時間內發言結束,甚至有團體根本沒機會發言。而委員聽完,也沒時間與 NGO 做深入對話。這次審查會議現場,最成功的應該是原住民團體及迫遷團體,他們有效的整合發言,也反映在結論意見中。
台灣政府在上個月底邀請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來台,進行為期一周的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 (照片提供: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政府在上個月底邀請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來台,進行為期一周的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 (照片提供:台灣人權促進會)
問題一籮筐:原住民處境、迫遷、監聽、難民法、外國人收容、媒體壟斷…
另一個台權會關注的議題,難民、無國籍人士及外國人收容議題,也順利被納入結論意見中,雖然篇幅不多,但是至少提及了目前難民法遲遲無法立法通過的問題及「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並未包括在難民法草案中的問題。此外,由國籍法衍生而來的外籍配偶淪為無國籍人士的狀況也被審查委員提及,並要求政府改善。而長期以來一直被詬病的外國人收容問題,即使移民法第38條已於2011年底修改,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也被審查委員點名這是違反公約的作法,並要求所有的移民收容都有權申請法院提審,以裁定其收容是否合法,不必再等移民法修法,而應直接適用公約條文。而我們認為,推動「替代收容」的政策與措施,才是真正解決之道。
另外,我國的外國人收容所收容六歲以下的兒童,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其實已經有正式呼籲各國禁止收容兒童。雖然在這次的結論意見沒有被提及,但此問題如不改善,下次的審查應仍會被關切。
結論建議暫緩執行死刑 政府如何接招?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審查中,最被關注的應該就是死刑問題。廢死聯盟將以廢話電子報專刊方式整理此次的審查結論重點,我在此不贅述,但審查委員在結論意見中要求政府遵守聯合國決議暫緩執行、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應被判死刑,及被刑求個案應減刑等,都是非常具體且直接的建議,就看台灣政府接下來怎麼做了。
此外,台權會從關注國民卡事件、指紋釋憲等議題後,便開始關注個人資料及隱私權議題,可惜的是個資盟成員的社團及學者雖然花了不少力氣撰寫影子報告,也回應了審查委員所提出的議題清單問題,但在議題清單中,審查委員其實只關注個資是否有專責機構及監聽等問題,而最後在結論意見中,只有監聽議題被呈現。我們在影子報告及議題清單回覆中一再強調的個資法無專責機構的問題、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被政府濫用及混淆的問題、政府建立大型資料庫卻無監督機制、無法源依據卻將國人資料對外釋出等問題,皆無獲得重視。或許跟審查委員個人的關注面向有關,從負責這一條條文的審查委員的提問可以感覺到,她個人比較關注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的問題。也或許隱私權在聯合國的兩公約審查中,並未被視為重要議題。當然,透過兩公約審查報告來做倡議,只是諸多方式的其中一種而已。即使無法在結論意見中被呈現,仍有其他方式可以繼續來推動議題。
審查委員鼓勵民間 挑戰集遊法違反兩公約
不可諱言,媒體壟斷問題也獲得此次審查委員的極度重視,在審問政府代表的過程中不斷被提出來詢問,而集會遊行議題反而在此次審查中沒有太多被關注的機會。在審查委員的提問中,政府代表說執行集遊法的實際情況已經鬆綁及改善,委員也沒有再繼續追問。在結論意見中,審查委員把政府代表講的話都放進去,包括政府承認集遊法違反公約、政府承諾集遊法會改成報備制等。審查委員仍在結論意見中要求政府將違反公約的集遊法法條刪除,同時也鼓勵民間社會直接援引公約告上法庭,挑戰司法體系落實兩公約的決心。
當然,審查委員的結論意見並非法條,無法直接被援引,但不論是在未來的議題倡議或行政訴訟中,這些意見仍可以被視為證據或補充資料來使用。畢竟審查委員是受台灣政府之邀才來到台灣做出這些意見。台灣政府有義務遵守,也有義務向全民提出接下來的行動計畫,更必須在下一次的報告審查中回應其改進的程度。
審查結果是否遵守 考驗政府誠信
而我們除了看見政府舉辦國際的審查的匆促草率,其實也看見 NGO 自己的不足。如何讓議題可以清楚簡要呈現、扣合公約條文而又能吸引審查委員關注,其實並不是那麼容易。而在主辦單位及審查委員不願訂出發言遊戲規則的情況下,NGO 自已如何整合、如何有效掌握發言,也是一大難題。
不過,透過這一次的審查過程,不少團體都將自己長期關注的議題翻譯成英文的簡要報告。即使當初法務部以個資法為理由,拒絕在法務部的人權報告審查網頁[1]公開 NGO 影子報告,我們仍將所有的 NGO 影子報告、議題清單回應、國家報告等資料都整理並公開在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頁[2]及台權會網頁[3]供大家轉載及閱覽。而這些中英文資料及紀錄也將使國際社會更加了解台灣到底是一個甚麼樣的「民主國家」。
~ 寫在兩公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後: NGO 評論系列 1 ~

  • 本文作者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連結網址:http://pnn.pts.org.tw/main/?p=5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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