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兩公約與原住民 2013/03/08
中華民國政府在 2009 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國內法化,並且在 2013 年初次就兩公約落實狀況,邀請聯合國專家學者以獨立名義來台灣進行審查。沒有太多意外地,有待接受檢驗的眾多台灣人權議題中,原住民族人權問題也佔了一定比例,並且往往與公政公約保障的自決權(第1條)、平等權(第2條)、少族群體權利(第27條),以及經社文公約強調的健康權(第 12 條)、教育權(第 13 條)、文化權(第 15 條)等權利密切相關。
是以,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參與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一直希望能提出原住民版本的影子報告,積極參與這次國際審查,無奈由於議題眾多、人力匱乏而遲遲難有動作。到了 2013 年一月中旬,才由李品涵(Valincinan Savungaz)、黃傑(Zamak Luvaniyaw)、阮俊達、洪簡廷卉等青年進行組織,在兩公約盟祕書處協助下,先增補現有原住民族權利議題資料,整理成原民版議題清單及影子報告初稿後,再交由學者專家及不同原民團體進行修改、背書,接著進行定稿與翻譯。最後完成的兩份原住民族影子報告,共有總論、原基法架空爭議、傳統領域及土地權、災後重建遷村爭議、蘭嶼與南田核廢料爭議、原住民族居住地區興建水庫爭議、卡地布祖墳遷葬爭議、平埔族正名爭議、原住民族司法權、健康權、教育權、工作權、姓名條例及語言保存問題等 21 個章節。雖然並非盡善盡美,但已盡量涵括當前重要且紛雜的原住民議題。
串連團體,協調發言
相較於聯合國慣有的審查模式,此番舉辦於台灣的國際審查保留了更多民間團體發言時間,使審查委員們可先與 NGO 們對話,緊接著才與政府代表團進行討論。因此,如何把握四、五年一度的機會申請發言,使原民議題有曝光機會、甚至被寫入結論性意見,便顯得極為重要。
兩公約當中與原住民權益相關的議題至少包括:原基法架空爭議、傳統領域及土地權、災後重建遷村爭議、蘭嶼與南田核廢料爭議、原住民族居住地區興建水庫爭議、卡地布祖墳遷葬爭議、平埔族正名爭議、原住民族司法權、健康權、教育權、工作權、姓名條例及語言保存問題等。審查委員主動請原住民的NGO詳談:核廢料貯存廠址的選址與公投議題。(照片提供:原策會)
原民團體分工的模式是這樣的:由原策會志工團隊就影子報告中提及的重要議題,分別邀請九個原民團體申請發言,當中包括政策組織也包括反反反行動聯盟、卡地步文化發展協會、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等在地團體。在發言內容方面,則透過協調使內容不會重疊、也能夠互相呼應。另外,邀請原鄉族人上台北參與發言所需的食宿費用,也爭取到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的部份補助。
於是,在 2 月 25 至 27 日三天審查期間,原策會志工團隊會在發言前與不同團體一起擬好中文發言稿,逐一潤飾及演練後,上場發言時提供中英對照版發言稿給口譯人員(確保專有名詞不會翻錯)、也提供英文版發言稿給審查委員,好讓委員們能同步閱讀、事後查找──而我們也確實看見不少委員當場邊聽邊認真畫重點。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發言者是以族語進行發言,藉此凸顯政府對族語保存的低度重視,這時我們便需要提供英文資料給委員及口譯,同時發放中文資料給其餘在場聽眾。此外,當議程延宕而無法確保每個團體都能發言時,我們也能緊急應變,合併發言,使最重要的論點能夠傳達出來。總計在正式會議與 NGO 對話的時段中,原民團體一共有12次發言,想提出的主張大多都來得及講到。
額外遊說與即時回應官方說詞
審查進行過程中,有一點是我們始料未及的:審查委員們與 NGO 對話時,一再強調他們已閱讀過官方及民間提出的所有文件,所以發言時只需強調「最重要的重點」,不必重複個案背景事實;透過非正式場合與個別委員交談,或是觀察委員們對官方代表的犀利提問(與再三追問),可以察覺他們確實做了不少功課,不僅影子報告有讀、民間團體的發言內容或臨場遞交的補充資料,也極可能被納入參考範圍。更令人振奮的是,委員們不僅鼓勵民間團體利用休息時間進行額外遊說,奧地利藉的公政公約委員會主席 Manfred Nowak 教授甚至主動邀請原民團體詳談核廢料貯存場的選址與公投問題,菲律賓藉的經社文委員 Virginia Bonoan-Dandan 教授則針對遊說方式給予我們實用的建議。這些溝通過程,往往能比正式會議傳達更多、更深入的訊息。
相形之下,政府部門的表現則顯露出官員不僅對國際審查欠缺充分認識,同時也對台灣原住民族的歷史與人權議題有錯誤的理解:首先,法務部似乎不甚明白國際審查進行的方式,NGO 發言協調會時竟有工作人員不知道兩公約「是兩份不同的公約」,審查進行時還一度以「未收到指示」為由阻擋民間團體進行遊說。其次,官方代表團成員面對委員們的提問,通常只能機械般地複誦法條或政策方針,絲毫沒有辦法說明現實情況、解釋法律保障未被落實的原因,更糟的情況則是不同部會間互踢皮球。再者,部分漢人官員顯露出的優越或無知心態著實令我們不敢恭維,戶政司司長說「原住民有比一般人『更多』的改名權利…也可以同時擁有兩個名字」,顯見其完全不明白過去族人被強迫登記漢人姓名的慘痛經驗,「改名」和「復名」的意涵天差地遠;營建署代表則根本連原住民族保留地與傳統領域都分不清楚,無怪乎答非所問,誇口「原住民土地上的開發案都有經過事先同意」。以上種種,再再呈顯出公務員人權教育及多元文化認知的嚴重貧乏。
問題癥結仍在於原基法遭到架空
有鑑於政府代表團的回應有諸多錯誤,原策會志工團隊只得在審查過程中立即記錄這些內容,當天便與不同原民團體們進行討論,直接以英文寫出給委員們的補充聲明信函。最後,在 82 段結論性意見裡,與原民議題直接相關的段落共有 6 段,間接相關的則至少有4段。雖然結論性意見在有限篇幅中較難一一回應個案訴求,但已「強烈建議(strongly recommend)」政府有效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並且配合原基法進行相關法規修法 ── 這正是我們認為當前眾多原民人權問題未解的根本原因。此外,結論性意見也提及核廢料問題、土地問題(特別指出原住民族土地權受到開發計畫侵害時應提供有效修復管道)、語言保存問題、原住民對政策的直接參與、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如何實現等議題。
從結論性意見中可以看出,除了原基法必須得到落實外,委員們相當重視決策程序是否充分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例如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面臨開發計劃時,事前與在地族人充分溝通並獲得其同意是必要的,此為開發單位與政府機關的義務(亦即《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FPIC 原則的貫徹)。上述原住民族同意權的行使,如何立基於公開、透明及對等三項原則進行,是往後數年原民團體共同爭取的目標。而這次審查中原民團體間彼此支援、協調以爭取國際發聲的模式,如何持續到下一次審查、延伸到大小議題之中,也必須各個團體一起攜手來努力。
~ 寫在兩公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後: NGO 評論系列 2~
- 本文作者李品涵、阮俊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成員。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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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pnn.pts.org.tw/main/?p=54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