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踐踏都更受害者的人權
《人團法》扼殺社團 統治者心態未解嚴
(蔡季勳)
日前「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接到內政部公文,遭主管機關警告,要求該團體在7日內移除所有公開的網站資訊,否則將科以行政處分。理由是「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並非該社團正式許可的立案名稱,若「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繼續以此名稱對外發言或辦理任何活動皆違反《人民團體法》第58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
內政部此舉令人詫異的找碴舉動,不是去年才因應兩公約檢討修正的《人團法》,怎麼修法越修越倒退了嗎?
事實上,2年前依《兩公約施行法》政府機關檢討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之規定,應在期限內完成修訂,《人團法》之修正,只是剛好搭上這波修法列車,順勢把4年前大法官釋字644宣布違憲的相關條文——《人團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第53條之已失效法律拿掉,但其他不符《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2條保障人民結社權的條文卻依然不動如山,這就是各級政府「依法」檢視兩公約的表面功夫!
事實上,2年前依《兩公約施行法》政府機關檢討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之規定,應在期限內完成修訂,《人團法》之修正,只是剛好搭上這波修法列車,順勢把4年前大法官釋字644宣布違憲的相關條文——《人團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第53條之已失效法律拿掉,但其他不符《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2條保障人民結社權的條文卻依然不動如山,這就是各級政府「依法」檢視兩公約的表面功夫!
如本次內政部對於「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之警告,主管機關雞蛋裡挑骨頭,以該社團對外稱不符合其成立章程之名稱「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為由,要求期限內改善,且該社團立案登記過程中,前後更換3次申請名稱,政府才予核准。今年稍早,亦曾有人欲師法歐洲奧地利、芬蘭等國,組成海盜黨,倡議網路資訊時代的版權制度改革,但卻遭內政部援引《刑法》海盜罪、名稱易引起誤導組織犯罪等理由而駁回。
現行《人團法》授予行政機關過大的審查權,甚至事先審查結社者對組織名稱、章程內容主張之言論審查,已有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而《人團法》其他的規定,也是問題叢叢。如第27條對於會議出席人數之規定,綁架社團在章程中自主決定會議法定人數的數量,由法律來決定會議人數,不但閹割了社員會議重要決議的效力,更扼殺了社團的行動能量。
再者,目前《人團法》保留的行政監督與處罰章節,仍把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報備的結社者,如不聽主管機關之制止命令解散,其首謀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換言之,人民的結社權,不但在申請程序與正式立案後要應付行政官僚的文書作業,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社團更可能被掌握審查權力的主管機關指摘為違法狀態,甚至遭受刑罰。顯見內政部在檢討《人民團體法》違反兩公約時,僅刪除違憲失效之法律,未徹底檢討公約實質保障精神,諸如社團成立改為報備制、減少政府干預、降低設立門檻、刪減對社團自主性的限制、取消罰則回歸一般法規範等原則。政府部門的修法檢討只是虛晃過招,而實際審查居然更為嚴苛倒退!
外界一直批評《人團法》、《集遊法》、《國家安全法》,三者實為戒嚴令之遺緒,雖然馬英九總統在3年前推動批准兩公約,宣稱台灣人權將向國際標準接軌,但是從《人團法》的檢討修法與行政機關的種種作為,政府批准兩公約果然只是面門儀式,台灣解嚴雖已快滿25年,但統治者的心態根本還未解嚴吧。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