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落空 賴皮政府人權大「不」走
2011/12/24
文 / 台權會實習生 何翔凱 陳新皓
2009年12月10日,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正式上路,其中第八條內容:「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據此,由各路民間團體組成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一如去年,在這個月上旬 (12月9日) 召開記者會,公佈國內兩公約落實的第二年檢討報告。
7個月18天準備期 絕對"不可能的任務"
主持人黃文雄先生於引言即說明,2009年政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對我國未來的人權保障與促進而言,是很重要的人權發展,但兩年多來的實行卻令人相當失望、準備不足匆匆上陣。像英國這樣的老牌人權國家,於1998年兩公約國內法化時,故意在兩年以後才正式生效,以便有兩年的準備期;而我國卻為了湊熱鬧、為了趕場,只留七個月又十八天的準備期。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高涌誠律師接著表示,今年政府將所有的資源投注於國家人權報告的撰寫。而法務部今年共舉辦了六場的中階種子培訓營,共六堂課三百分鐘。但兩公約的精神與實行精髓,「怎麼可能透過這六堂課三百分鐘就能成為中階種子?」接著指出,政府兩年前自行列管了兩百一十九條的法令欲進行修正,即使所有國內實行法令與行政措施違背兩公約精神的數量,絕對不僅於此;就算接受政府以最低標準來檢核,但結果是什麼?「政府賴皮!政府自己訂定的法令,政府自己還不遵守,我想不到其他更禮貌的形容詞。」
沒有專責機構 只有自我感覺良好
與談的陳俊宏副教授與黃嵩立教授共同指出,政府在國家人權報告撰寫以及組織統籌分工出現的缺失。他們認為應該要有一個人權的專責機構,如果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困難,至少目前應該強化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功能,由熟悉人權事務的政務委員擔任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副召集人,進行經費與人員的統籌。編列專責人員與預算,邀請政府外的學者專家與人權工作者。各部會的人權工作小組應設立人權聯絡人,與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形成雙向溝通的對口單位。
國家人權報告的部分,理應是自我檢討,但實際上全部是施政報告,內容全部只提出政府自我感覺良好的政績,而對於人權侵害情事與未著手進行的人權保障措施,則隻字未提。「沒有評論,沒有檢討,要如何改進?」這份國家報告應該是由政府一體撰寫,但實際上各部會之間聯繫困難,資料互相要不到,更不用提跨部會合作。行政院層級在撰寫過程中缺席,缺乏整體檢視的企圖心。而行政體系外的機關完全置身事外,顯示國家把兩公約施行的眼界放得太低。「寫歸寫、做歸做,做到表面工夫,失去深層意義。」
性別‧環境‧勞工
記者會上也針對性別、環境與勞工層面有詳盡的說明。陳瑤華教授指出,雖然看起來台灣政府在推動性別平等上做了很多工作,但這些工作和實際的生活是有落差的。政府花了非常多的錢在作培訓,但實際上沒有對政策做出反省。例如鼓勵生育政策,政府單純用錢獎勵生育,但實際上無法改變台灣的女性必須在家庭與工作間,做出兩者兼顧的選擇,或者女性不得不兼顧家庭與職涯發展。「顯示決策者只看見直接歧視,而總是忽略了充斥在生活環境的間接歧視。」「間接歧視」指的是女性受到刻板印象造成的區隔,間接使女性無法真正享有憲法賦予基本人權。
環境法律人協會,林仁惠秘書長針對兩公約的環境權表示,在這次國家人權報告初稿裡頭,環保署完全沒有繳交檢討報告。在之後四場法務部舉辦的公聽會裡頭,民間團體對環保署提出嚴厲批判,該署在第四稿的人權報告審查裡才勉強要加入。以中科三、四期開發案為例,環保署未依「健康風險技術規範」,在做健康風險評估的時候,卻不將當地既存風險納入;中科三期的預定地已經有鋼鐵廠、煉鐵廠造成的污染,環保署竟沒有列入這兩個廠所造成的汙染,「白話來說,一個人只能負擔五十公斤的重量、肩上已經背了四十公斤,現在有人要再加十五公斤上去,環保署會說可以!」
批准兩公約已經兩年,中科三、四期的開發案是去年的事情,環保署「明知故犯」;而水權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裡所談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障項目之一,但是在此開發案,水權幾乎不在考量的範圍。林仁惠秘書長表示,環保署對於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公民參政權的認知也完全不夠,「這開發案影響到當地居民太多的權利!」當地居民與環團代表要去參加專家審查小組委員會,連環保署的大門都進不去。
代表勞工陣線的孫友聯秘書長,對勞動人權現況進行分析,並指出「國家如果用隨便的態度面對人權問題,那絕對是人民的災難。」台灣還有很多勞工沒有社會保險,將近一半勞工不受勞工安全衛生法的保障,這些事實甚至根本沒有出現在國家人權報告書內。比起去年的情況,政府完全沒有任何改進。「他們只把報告編得像磚頭一樣厚。國家人權報告唯一的價值,是能蓋在泡麵上,可以讓泡麵熟一點!」
兩公約的"鋩角":人權報告審查機制與法院適用
在記者會的最後,主持人黃文雄先生拋出兩點向政府喊話:
首先,究竟誰來審查政府的國家人權報告,以及審查的程序為何,各界都在關注。在正常的情況下,一般締約國都可以將國家人權報告提交給獨立的聯合國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但礙於台灣的國際社會特殊處境,無法參與聯合國正式的審查機制,因此,台灣勢必要自己設立一套獨立的審查機制。但光是按照聯合國的模式是不夠的,由於聯合國條約機構委員會的一個會期,要審查的國家報告非常多,因此在時間上會受到限制。如果台灣真的設置了一個獨立的審查委員會,那麼台灣在審查報告的時間與程序上就可以佔到優勢,甚至可以讓非政府組織有同樣的時間來與獨立專家委員進行建設性的溝通。
第二,長期看來,除了行政機關必須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來修正不符合兩公約的法規、命令、以及行政措施之外,普通法院和憲法法庭的運用及適用,才是未來讓兩公約在國內充分落實的關鍵。
資料來源:公視新聞評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