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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修廣電法 回歸刑法規範

聯合晚報
2011.02.09
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為因應人權兩公約上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將修正廣電法相關條文,現行廣電法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和兩公約有所扞格,何謂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等,字眼存有模糊地帶,應回歸刑法法律規範,將把這些條文細項刪除。
  另外經NCC強力取締,到去年12月為止,全台已剩下不到10家的非法電台,陳正倉表示未來仍會加強取締。
  自去年三月底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以來,NCC就大力配合打擊查緝。NCC上午開會進行取締非法電台執行報告案。陳正倉指出,自民國97年7月非法廣播電台總共193家,經NCC強力取締,到99年12月,剩下不到10家非法電台,未來會和其他單位通力合作,加強取締、阻斷電台器材源頭等。
  馬英九總統極力倡導人權兩公約,立法院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案。
  為能落實兩公約,NCC討論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陳正倉舉例,現行廣電法第21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這些條文內容和兩公約有所扞格,加上何謂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等,字眼存有模糊地帶,乾脆回歸到刑法等法律規範,將把這些條文細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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