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1-06-25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鄧姓男子應徵工作,卻扯上詐騙集團,被依「詐騙行為幫助犯」判刑3月;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鄧某因求職被騙走存摺及提款卡,檢方不能以「推論」認定他和詐欺集團共謀,並引用聯合國的國際公約,認為檢方有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在無具體證據下,改判鄧某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某公司上網應徵司機,鄧姓男子去年7月24日前往求職,對方指稱經營傳播公司,希望他接送傳播妹,因當天收入必須存入其銀行帳戶,要求交出存摺及提款卡,以方便會計人員測試使用。
鄧某不疑有詐交付,並將密碼一併告知,隔天打電話找對方聯絡,音訊全無,鄧某感覺不對報警,沒想到存摺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一名葉姓男子遭詐騙近9萬元,轉入其帳戶被提領一空。
檢方認為,鄧某應徵工作過程,不符一般應徵工作常態,尤其是交付金融卡等物,也偏離一般社會常情,認定鄧某是詐騙行為幫助犯,將他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
鄧某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引用立法院審議通過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認為刑事法院只有在被告被訴犯罪、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可判定其有罪,而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由檢察官負擔。
法官認為,鄧某因求職被騙走存摺及提款卡,檢方不能以「推論」方式認定他和詐欺集團共謀,在無實質證據下,依法改判無罪,全案至此確定,不得上訴。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旨在促進各國對人權及自由之重視,2009年立法院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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