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際人權兩公約,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留置」規定
2011-05-05 19:00
2011-05-05 19:00
內政部表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日前曾召開國內法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審查會議,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7條中之留置規定,屬於限制人身自由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若僅因調查案件之必要,而將犯罪嫌疑人留置24小時,有欠妥當,要求檢討相關條文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因此多次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研商討論,發現近十年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均未曾援引使用該條文,使得該條文已形同具文,應予刪除。另外,配合第47條條文刪除,也一併修正刪除第53條及第93條留置相關規定。
警政署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7條、第53條、第93條刪除後,並不會影響警察機關對於案件調查之進行,未來將回歸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警察機關仍將持續積極地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行政,落實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目的。
聯絡人:陳銘宗科長
聯絡電話:2395-1084
發稿單位: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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