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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英國對於〈人權法〉施行的檢視報告

  
Review of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Act報告英文全文請點上圖。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於1953年生效,是一個區域性的人權公約,英國作為歐洲國家之一,為了將其國內法化,於1998年通過了〈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經過1998-2000年的準備期(檢討此過程之文章請見〈英國之人權法及為其施行所做的訓練〉一文,台灣人權促進會季刊2010春季號,p66-68),〈人權法〉於2000年正式生效。
  英國以〈人權法〉來使國內人權標準與區域標準接軌的經驗,值得我國參考。六年之後,2006年6月,英國DCA(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2007年改名為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公布了一份名為Review of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Act的報告,整體縱觀〈人權法〉所帶來的影響。
  本網站先摘錄幾項該報告的綜合結論如下,更多分析將在之後陸續補充。

Review of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Act認為:
  • 〈人權法〉正面促進英國法官與歐洲人權法院之間的對話,但在刑事法律上所造成的影響並不大;
  • 〈人權法〉對於中央政策的發展,有大量且正面的影響;
  • 〈人權法〉之後催生一系列用以確保國內法令有與〈歐洲人權公約〉一致的檢視程序,加上設在國會內的人權聯合委員會(Parliamentary 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促進了國會立法的透明度及可信度;
  • 對於英國如何因應快速多元化的人口,提出品質更好的政策以確保各種族群階級文化的人民都有被顧及,〈人權法〉具有相當貢獻;
  • 但是,一般社會大眾仍存有許多對〈人權法〉的誤解,比如移民難民政策、反恐政策、罪犯引渡、少數族群保障等等,認為是因為〈人權法〉而使得這些政策實行不良;
  • 這份報告指出,英國政府接下來會特別關注以下面向,以促進人權法的落實:(1)對於警察、假釋及監獄機關進行徹底的檢視,(2)在政府部門間提供品質更好且更具一致性的訓練,由其是那些尚未提供其人權參照作業準則的部門,(3)政府要對人權訴訟(human rights litigation)採行更積極、具策略性且整合性高的態度與方法,好將〈人權法〉可以對判例法(case law)帶來的影響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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