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屆聯合國理事會未經表決就通過決議,將建立一項新的特別機制(Special Procedure)以保障和平集會結社之自由。這項決議由美國、捷克共和國、立陶宛、墨西哥、奈及利亞、印尼、及馬爾地夫所提出,可能是和亞洲的人權捍衛者(human rights defenders)、工會運動者與移民最相關的機制之一。
馬爾地夫代表在提出該決議時,提到馬爾地夫為了民主化和人權的奮鬥歷史。而印度、日本、蒙古和南韓也名列此決議的63個共同提案國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巴和利比亞向人權理事會表示他們不贊同這項決議,因此並沒有履行的義務。
資訊來源: 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E-newsletter, 121期,10/1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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