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兩公約? 從「人權不行」到「人權橫行」   需要您的支持

撰文者 / 郎于清(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志工)
































    上週二(1/27)
,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權會等團體在立法院舉辦「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活動,希望藉由這次為期五天的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讓立院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國會助理,能夠更進一步地了解五個人權議題與國際人權公約之間的連結。

    五場論壇之中,場次二所討論的婚姻平權法案,是近幾年來被認為爭議性很大的議題。去年(2014年)1222日,立法委員尤美女女士將民法親屬篇第九百七十二條修正案又稱婚姻平權法案排入議程詢答,引起支持與反對兩方立委激辯,2015127日的論壇,讓法案又再次於國會掀起討論。

    論壇與談人之一,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講師張宏誠,首先從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不同與相同處切入,提到雖然性傾向、性行為不同,但同樣都是人、都有情感需求、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與社會認同。他將世界各國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保障類型整理成圖表,來談論國家對禁止同性婚姻甚至處罰同性戀者到完全保障同性戀者權益,所代表的社會象徵意義。他認為唯有在整個社會中的所有人都願意承認同性戀者的婚姻即為一般人想像中的婚姻關係時,才表示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享有完全相同的保障。因為婚姻制度不單單只是法律上的制度,同時也是社會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制度。




    曾任「限制同性婚姻是否違憲?」民間大法官會議審判長的李念祖律師,則從憲法保障平等權的角度切入,認為憲法保障平等,是要讓同樣是人的人可以各自不一樣。並強調平等有兩個面相,在我們都一樣是人的基礎上,成為一個與其他人都不同的人。他認為保障基本人權就是要讓每一個人都能夠盡可能達到平等。



    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則表達對同性婚姻的擔憂,認為婚姻不只讓兩個相愛的人在一起,還包括繁衍、建立家庭的功能。關於收養問題他認為應從子女的利益來看,更認為人權並不是絕對的,他覺得會進行亂倫、戀童癖、戀物癖、人獸交的人沒有人權。至於變性,他表示心理上的第三性還存在許多爭議。所以他認為要因此避免歧視,來讓同性婚姻合法化,有邏輯上的跳躍。

    李念祖律師回應表示為了社會中失養的兒童利益,才產生收養制度。無法排除兒童被單親收養,也無法剝奪在婚姻關係中收養兒童、後來喪偶的人,所產生的單親家庭撫養子女的權利。他更進一步表示怎麼會以性傾向作為收養兒童的依據因為同性戀傾向者大多生長在異性戀婚姻家庭中,在同性戀婚姻家庭長大的異性戀者,也不會改變自己的性傾向。他表示,異性戀婚姻並非收養的必要前提。張宏誠老師則回應亂倫、人獸交等是個人的性癖好,與性傾向無關。



    其他與會者則表示人權不應以民意作為基礎,認為法務部以社會共識迴避修法保障同志人權是推卸責任。不少與會者對推動特別法是否造成同性戀者的歧視感到困惑,張宏誠老師認為同性婚姻制度若和異性戀婚姻制度的實質權利相同,但名稱不同,他個人可以接受。但李念祖律師則表示,異性戀者使用「婚姻」、同性戀者只能使用「伴侶」,這就是歧視。

    張宏誠老師及李念祖律師立場一致地表示,異性戀者使用「婚姻」、同性戀者只能使用「伴侶」,這就是歧視。但張老師指出英國及法國雖然藉由另立特別法方式來修改民法,但實質權利一模一樣,形式也稱為婚姻,他個人可以接受這樣的立法方式。



    對於祈家威的聲請釋憲案,大法官如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做出合憲解釋是否有可能對婚姻平權法案造成負面影響李念祖律師分析大法官釋憲案可能的四種結果:只讓異性戀結婚是違憲、民法並無排除同性婚、立法者有立法裁量權、不受理。他分析這四種可能結果都不會有任何負面的作用。即使大法官認為立法者有立法裁量權、立法者有意限制同性婚,但仍不排除立法者有開放同性婚的形成自由。不過他也強調這是他個人「過度樂觀」的假設。



    最後尤美女立委分享從小在同志家庭長大的駐外單位人員,和異性戀家庭長大的孩子並沒有不同,也並未受到歧視,因為他國早已承認同志婚姻。尤立委認為社會中成員應對同志有更多了解,才能少一點歧視,並真正地理解彼此的生命經驗。她也認同李律師提到的,讓每一個人自由自在地做自己非常重要。如果能立基於此,應該會有更大的動能把婚姻平權法案往前推。最後尤立委分析,2016年選舉即將來臨,她表示法案進度目前在立法院內可能並不樂觀,但她勉勵立法院外的民間團體一同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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