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 / 余嘉芳(怕死讀書會成員)
台灣在批准國際人權公約之後,落實的工作該如何進行?參考他國經驗,「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是重要的機制。而聯合國也在督促各個締約國除批准公約外,也應該在自己的國家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然而每個國家有異,台灣需要怎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呢?
為期一周,由數個公民團體共同主辦的「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於1月26日展開首場。第一場次「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職權行使法及人權指標」,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尤美女委員致詞表示:「人權公約的落實,固然是在行政機關,而國會如何對行政機關監督落實的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國會助理若對公約內容有更多的了解會對落實人權公約更有幫助。」為這一系列的國會座談開啟了序幕。
國家為什麼要重視人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首先談了國家發展與人權的關係,指出:「當我們一起在一個國家生活,受同一個國家治理,我們希望國家得到發展,然而這個發展不只是經濟上的發展,而是應促使每一個人都有機會能自由發揮自己的能力,當自己想做的人、做自己想做的事,這就是國家發展的目的。」政府運作的功能正是「協助每一個人能做一個自主的人」。
而國家與政府發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每個人的自主與尊嚴,成就的條件就是「人權」。例如我們希望每個人的行動、思想、信仰都是自由的,以及我們每個人享有隱私,因為我們都需要留有自主的空間。除自主的本身以外,還有得以自主的條件,有這些條件,自主才成可能,例如:教育、健康、工作、食物、住房等社會保障。將所需條件用法律保障,就成了一開始的國際人權法典。
而國家人權委員會是我們要求政府貫徹人權的實踐路徑,我們需要一個政府的獨立機關,以保障人權為目標的國家級機關,全球目前已有106個國家設立,且依據該機關具有監督與批判的性質,故民間版草案(請見當天會議手冊電子檔)建議設立在總統府,但不論設立在哪個機關,都必須不受該機關首長指揮,必須獨立行使職權。
台灣目前已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民間版草案在立法院,由尤美女委員做為主提案人。但遺憾的是提案後卻遭到國民黨團杯葛阻擋,反覆退回在程序委員會、院會之間,始終無法付委,得不到排入委員會審查討論的機會。
台灣應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議題討論已經超過二十年,究竟我們需要怎麼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黃嵩立老師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具有「主動調查及研究」的功能,用以調整政府的體質,這個調查權是不同於司法、監察調查權,並不檢查誰違法,而是檢查國家是否遵循人權標準。同時也為國家提出政策與法律的修正建議,也可接受申訴。另也應有推廣人權教育、研擬人權政策及人權公約國家報告的審查工作。
而黃默老師就實質參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經驗表示,目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由法務部擔任議事組秘書工作,在國際公約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時,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過去法務部甚至提出相關人權報告指出,台灣目前的法律均吻合人權公約,無需修法。因此,更突顯台灣需要一個比較獨立的政府機關,來主責、推動、和督促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事務。
而就未來展望的部分,黃默老師表示未來不論是在立法院設立人權委員會以及後續人權公約的批准,立法院都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也舉黨外時代的運動者,與美議員助理關係密切,讓美國參、眾議員對黨外運動幫助甚多,鼓勵國會助理工會可以帶動立法院的立法工作。另也希望往後地方政府也能納入審查報告範圍,並表示過去民間組織表現相當傑出,未來應進一步的整合與策略討論。
會中不少民眾提問委員的遴選機制應如何制定以達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與代表性?黃嵩立老師回應:「我們能想像的是:遴選過程公開、委員資格列門檻、國會公開、有民間參與遴選的機制。」
而提到如何讓公務員或教師的人權觀提升,與會者表示改變是緩慢的工程,由318運動的現場觀察發現,發現很多人以人權觀談論、分析,表示近年人權思想有慢慢的在擴散、發酵,讓他們並不灰心。
補充資料:
1. 黃嵩立老師簡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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