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兩公約? 從「人權不行」到「人權橫行」   需要您的支持

江閣揆賤賣居住權 索人命換取國土資產活化

2013.03.20記者會新聞稿


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於上周四(14)於聽取「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報告後,以華光社區為例,指出兩公約所指「適足居住權」範圍,不包括違法占用戶對土地所有權的伸張。俟上周五(15)華光社區至行政院門口抗議,嚴正澄清從未提出要求「高價補償」的訴求,只盼合理安置,拒絕強拆製造更多流離失所的慘劇;法務部再度發新聞稿強調「人權公約所指之居住權,應係指具合法權利者」,身為聯合國兩公約在台灣作為兩公約國際審查秘書處及統籌機關,竟然荒腔走板曲解!

今日,各反迫遷民間團體和立法院田秋堇、尤美女、吳宜臻、陳其邁等委員共同召開記者會,批判江揆違反人權的發言。我們要求政府遵守立法院所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遵循兩公約國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將施政計畫中所有涉及迫遷與侵害居住權的法令與政策,根據兩公約保障之居住權利修改;否則必須終止。

行政院、法務部為捧金磚 曲解居住權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適足住房權」涵納對象適用於「每個人」;只要有「使用權」,無論租用、占用、非正規社區等各種形式,理應受一定程度的保障(詳第6段、第8段第a點)。相較於公約原文,我們認為行政院長江宜樺與負責推動「人權大步走」計畫的法務部,根本未曾試圖了解公約內容。

「居住權不包括違法占用戶」此一失言,不僅曲解已具有內國法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甚至不尊重10位獨立國際人權委員會委員的專業意見。迫遷弱勢人民、侵害居住權,已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但卻成為江揆上任後的迫遷政績。

從北到南的迫遷受害者發聲
儘管江院長在314日的行政院會聽取「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報告後的發言,只有點名華光社區和A7捷運兩個案,但其決策邏輯實涵蓋全台灣烽火連城的反迫遷抗爭。無論是抗爭八年餘,以性命換得公義、卻喚不回政府負責的樂生院民,都市非正式社區的華光與紹興社區,或是位在高雄目前碩果僅存的都市原住民部落拉瓦克部落,都是法務部定義下「沒資格擁有居住權」的人民。

但另一方面,被政府率千名警力強拆屆滿一年仍未能返家的士林王家兩戶,以及因政府「預標售」桃園A7合宜住宅而慘遭滅村的樂善村民們,縱使擁有合法產權,也並不在居住權保障範圍。我們嚴正質疑:究竟在台灣這片土地上,誰有資格擁有居住權利?!

我們再次重申,行政院與其轄下法務部,應深入了解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與《第七號一般性意見》。從樂生院、士林王家、華光社區、桃園樂善村到拉瓦克部落,我們共同訴求:政府應尊重國際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盡速依據《兩公約施行法》依法行政,切莫知法玩法、剝奪人民的基本生存權!

主辦單位: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華光社區自救會、華光社區學生訪調小組、
紹興社區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拉瓦克部落自救會、陳其邁立委國會辦公室、田秋堇立委國會辦公室、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吳宜臻立委國會辦公室、蕭美琴立委國會辦公室、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時間:320日(三)上午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高涌誠(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發言者:尤美女(立法委員)
林雅琪(華光社區自救會成員
歸呈仰(高雄拉瓦克部落住民代表)
田秋堇(立法委員)
王瑞霙(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成員
吳宜臻(立法委員)      
  沁(青年樂生聯盟)
陳其邁(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
施逸翔0920719347(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秘書)   




附件一:
國際獨立專家團審查台灣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之初步報告
總結觀察與建議(摘錄)
2013 3 1 日於台北
A. 緒論
1.      2009年,台灣總統頒布本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中規定須有一報告機制,以監督政府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狀況。
2.      2011年,政府開始準備針對兩公約中各權利提出詳盡報告,並於2013年邀請來自十國之獨立專家,據所有可得資料,尤其為公民團體之資料,審查政府所提出之報告。專家團成員各憑己力審查,名列如后:Philip AlstonNisuke Ando Virginia Bonoan-DandanTheodor van BovenJerome CohenShanthi DairiamAsma JahangirManfred NowakEibe Riedel,以及Heisoo Shin
住屋權(11條) 
47.專家對於台北有數千個家庭住在非正式居所當中感到關切,當中許多面臨被強制驅離的危險,而且沒有合適的替代住宅,因此不符國際人權標準之規定,像是紹興與華光社區就是很好的例子。專家也相當關切當初A7捷運站以及機場捷運開發時有民眾遭到強制驅離,影響到700多戶住家與5000多名民眾。根據手上資料,這些住戶的土地未經有效協商就被賣給建商。 
48.專家建議台灣中央行政機關應該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住戶遭強制驅離的主因,這些住戶也沒有獲得公平的補償,做法也不符國際人權標準。 
49.專家建議,在未提供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四與第七號的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住民,保障居民不會無家可歸。

附件二: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一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6. 適當的住房權利適用於每個人。「他和他的家庭」的提出反映了在1966年《公約》通過時普遍接受的關於性別作用和經濟活動模式的設想,而今天這一措辭不應理解為對一些個人或戶主為女性的家庭或其他類似群體的權利的適用性含有任何限制。因此「家庭」這一概念必須從廣泛的意義上去理解。此外,個人同家庭一樣,不論其年齡、經濟地位、群體或其他屬性或地位和其他此類因素如何,都有權享受適當的住房。尤其是,按照《公約》第二條第二項,這一權利之享受不應受到任何歧視。

8. 因而,適當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為重要,因為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為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當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序上,是否適當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為,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為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
(a)  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占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


附件三:

揆賤賣居住權 索人命換取國土活化 記者會
台灣都更受害者聯盟成員士林文林苑王家人王瑞霙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台灣都更受害者聯盟成員士林文林苑王家人王瑞霙

今天我是帶著痛心的心情參加此會,因為我們經歷過政府用錯誤的都更惡法強拆我家,拆前的恐懼,拆後的無助是只有經歷過的人才可以了解的,看過紹興與華光社區,現在居民所面臨的恐懼有如我家的翻版,非常痛心,為什麼活在台灣的人民要遭受這種折磨?居住權難道有分階級嗎?江宜樺說居住權不包含違法占有戶,那請問院長,如果說合法產權者就能獲得居住權保障,為什麼政府要出動千名警察強拆我家?剝奪我們原本安穩平靜的生活、硬要滿足建商蓋大樓?這只能證明一件事,只要被政府建商看中的土地不管合法非法,都有理由、用盡辦法搶奪,並把這違法的行為合法化,而迫遷的人民只能活在恐懼中居無定所,這就是我們民主的政府。

都市更新難道只用推土機式一種方法嗎?犧牲人民居住權來活化國土,活化土地前不先為居民做安置,卻惡意抹黑居民都是想要得到土地所有權,掩飾他們的行政缺失,這種抹黑手段如同說王家人因為獅子大開口所以才抗爭到現在是一個樣,為什麼他們只會做這種惡意放話扭曲事實,而不做有建設性的事,為人民者出路有這麼難嗎?請院長來士林王家、紹興、華光社區、拉瓦克部落看看,請聽現場人民的心聲,不要只是在辦公室看下屬給的報告,就草率做出與實際有誤的評斷,因為人們不是紙上的數據而以,人是活的,數據無法表現真正的問題所在。

最後再次強調,我們要的不多,要的只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居住人權,請不要剝奪人民的基本生存權,請不要再知法玩法,把問題都給人民,別再漠視人民垂死的聲音,好好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不要一錯再錯,請作人民值得信賴的靠山吧!

附件四:

華光社區自救會成員 林雅琪 發言稿

三月二十日立院中興樓華光社區發言稿
江院長說:『居住權不包含違法占用戶』
有些建議是專家在短時間內對於在地脈絡及法令並不清楚下提出的』
但真正不懂的人卻是江院長,
國際人權組織專家不是為了來台灣才成立的,專家再來台前,早就做足了功課,更有位專家來台審查前,就先行來台灣訪查,而三天的審查,專家看了官方及民間的報告後,才做出這樣的結論。而江院長本人有來過社區與居民親訪了解嗎? 還是只透過底下官員的報告,就輕易的說出這樣沒有根據的話!
華光社區從未要求土地所有權,更從未向政府提出高價補償!
反而是政府對我們索賠高額的土地租金。
讓我們住了半輩子,該討的稅一毛也沒少過;土地變金磚了,就用訴訟排除的方式逼我們自行拆屋、索賠高額不當得利。訴訟前完全沒有給我們協商空間,而法務部對外說的協商,以我家的案子,調解狀上寫每月五十一萬,往前追溯五年,總共三千多萬元的不當得利要付清,才叫做和解,這也算兩公約所講的「真誠地協商」嗎?而有的居民連調解庭都沒有開過。
我們的人權、居住權到底在哪裡? 政府的利益似乎比人民的權利還重要。
政府邀請國際人權組織專家來台審查,卻給了不實的報告,更不認真檢討自己缺失,反而說專家不懂。而兩公約統籌機關的法務部卻帶頭違反兩公約,行政院長也完全曲解兩公約,更不用說其他政府相關單位了。
最後,希望江院長及政府各部會首長能更體恤民意、多親訪民間,不應只看底下官員提出的報告就認為是事實,更希望政府真的好好地研讀兩公約,站在人民的角度去思考;為人民的權利把關!而不是只想著怎樣圖利自己及財團!

附件五:

高雄拉瓦克部落 歸呈仰 發言稿


    六十年前我們族人定居在那邊,我的外公外婆在那生養我的媽媽我的舅舅我的姨媽,現在我的兄弟姐妹也在那長大,我們居住的事實早於相關建築法規的頒布,早於財政局接管,更是早於土地分區規劃,過去財政局一句環境髒亂恐孳生病源就要拆了我們家,我想問的是,判定髒亂的依據是什麼?就因為住在那邊的是原住民嗎? 這是一個相當嚴重的歧視;況且以這種荒謬的原因就要拆房子,那麼整個台灣有多少地方要拆?
    現在為了設置經貿園區增建綠地更是容不下我們了,有媒體報導說中華五路夢時代及好市多商圈遭廿六戶原住民長期"占用",破舊建築外觀影響市容至鉅,未免太可笑,難道市容這種東西只容得下高樓大廈及自以為環保又顧及生態的公園綠地嗎?連一次公聽會也沒辦就要拆人家房子!
    我們住我們舊舊破破但絕對不髒的房子到底是礙著誰了?錢嗎?

    我們強烈要求市府依照《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兩公約之內涵,保障原住民族生存、發展、經濟型態居住權,並要求市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讓拉瓦克(建隆)部落就地安居。還有,請各單位澄清族人並非占用戶,並且在未來任何發言及新聞稿上,亦不得使用此一詞彙,歧視族人。再來我們拒絕任何樣版補助,對土地有六十年情感的族人要求就地安居。
 
    我們照樣繳稅我們領有門牌,卻被判定為佔用戶,我要說,對拉瓦克部落來說,中華五路才是占用戶;對全台灣原住民來說,中華民國更是占用戶!
    我們已在那生了根,請市府讓我們好好在那繼續生長,不要如此粗暴地將我們拔除。

Share this post:

Digg it StumbleUpon del.icio.us Google Yahoo! reddit
 
Copyright 2015 COVENANTS 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