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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遍地迫遷哀鴻 空談居住正義 2013/03/12

chung_P評
文 / 林彥彤 余宜家 陳虹穎
首次兩公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甫於 3 月 1 日落幕,由審查委員所撰寫的「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揭露了我國人權狀況與國際人權標準的真實距離。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 11 條所保障的居住權為例,「結論性意見」第 47 至 51 段直接指明,政府在紹興社區、華光社區、林口機場捷運 A7 站、都市更新與無家可歸者(homeless)的照顧方面,都未能達到國際人權標準。這不啻是給終日空喊「居住正義」、「人權治國」口號的執政黨一個響亮的耳光。
當然,由於審查期程的限制,民間團體向專家所呈現的迫遷事實只是冰山一角;但公民社會卻可藉由這次機會,重新檢視台灣被迫遷者的處境。
保障「適足住房權」到底是什麼意思?
專家在結論性意見中特別強調,政府應參照 ICESCR 之第 4 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解釋,就前述案例進行檢討。ICESCR《一般性意見》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公約條文的解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法務部都已經出版了中文翻譯,值得在此花一些篇幅說明。ICESCR 第 4 號一般性意見在 1991 年公布,詳細解釋了「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這個概念。適足住房權的意思,就是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
更重要的,第 4 號一般性意見也指出,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尤其是在類似紹興、華光社區這種具有歷史成因的「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s)中,國家甚至應該立法,例如提供專家所要求的「替代住房」,來落實對居民住房權的保障,而不能逕以「非法」為由,以驅逐創造更多流離失所的境內難民。
在「有土斯有財」的台灣社會,這樣的概念並不容易被接受:缺乏所有權,不就是無權佔有嗎?但「適足住房權」的概念之所以重要,就是因為它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尤其在具歷史因素的非正規住區,提供替代住房是保障居住尊嚴的重要環節。又如民間團體長久以來推動只租不賣、開放給社會各階層混居的社會住宅,也是強調住房權、而非所有權的政策。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權可有可無。為了確保居住尊嚴的落實,專家同樣強調,諸如在文林苑王家的都市更新,或捷運林口 A7 站、淡海新市鎮、竹南大埔、彰化二林相思寮等地的土地徵收案中,由於缺乏妥善的磋商與補償機制,同樣也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以士林王家強拆案而言,政府在執行強拆程序中,不但缺乏真誠磋商、更未預警強拆、夜間執法、乃至現場無人表明迫遷行動指揮 / 負責者;凡此種種,均已明顯違反第 7 號一般性意見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而在捷運 A7 站的案例中,政府更透過「預標售」的方式,在取得居民的同意前,逕自把土地賣給財團。
這些案例揭示政府在地產大亨邏輯下,是如何地的恣意妄為,顯然已經構成第 7 號一般性意見所嚴正反對的「強迫驅逐」(forced eviction),而遭到專家的糾正。這把迫遷的野火,從無產燒向有產,從城市蔓延到鄉村,已經燃起龐大的憤怒。2 月 26 日於人權審查會場外,十個反迫遷團體的集結,只是這場戰役的先聲。
2/26日10個反迫遷/居住正義NGO在國際審查會場外共同召開記者會,強力要求政府須正視公約所保障的適足住房權。(照片由台權會提供)
2/26日10個反迫遷/居住正義NGO在國際審查會場外共同召開記者會,強力要求政府須正視公約所保障的適足住房權。(照片由台權會提供)
政府仍不太明白的「適足住房權」
但回到人權審查的現場,政府官員對「居住正義」的想像仍相當侷限,也不甚明白國際人權公約討論的「適足住房權」作為基本人權的高位階,是要求對所有現行法加以檢討並納入公民參與和程序保護的機制。也因此,政府官員只能空談必須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要件下才能以「市價」進行土地徵收。但對於如何評估公共利益,以及如何確保不同規模、類型的土地徵收都能符合人權公約的保障,總是含糊其辭。
此外,政府官員也認為都市更新是「老舊」社區的更新,更新之後「所有參與更新的居民都能換得新房舍」;而毫無考量不少住戶在現有權利變換與各種都市更新的流程下,缺乏對等協商、讓意見實質參與並反映於規劃上的機會,而可能透過實施者單方決定兌換價格的「權利變換」機制之下,導致小地主或甚至一般中產家庭,陷入分崩離析、流離失所或被強制拆除住所的困境。
再來,面對類似華光、紹興社區這種都市非正式住區,國家以訴訟迫遷,而沒有提供替代住房的情況,官員強調這是國家行使所有權,居民是佔用,卻沒有考量住在該社區的「人」在拆遷後,將何去何從。最後,政府嚴重低估無家可歸者的數目,因而完全無法掌握住宅資源的實際需求,更不願面對為了「市容」,而惡意驅逐他們的事實。
在國際審查會場上,政府官員雖然強調「民眾擁有土地的權利,是要受到絕對的保障」,但這樣的說法卻也凸顯社會上的主流思維,仍然認為保障所有權,就能保障住房權,誤解了在國際公約裡,住房權是高於所有權的基本人權。不過諷刺的是,今天就算人民擁有土地,也難保不被迫遷。我們必須建立一種思維,即無論是何種權利的行使,都必須以滿足適足住房權為前提。專家們對政府官員犀利的質疑,在在突顯了「居住人權」不能只是口號,而更需要在制度上、實質上全面的變革,才可能真切的落實。
居住權實質的保障不只是人權審查
這場空前的人權審查,在專家公布結論性意見之後暫時告一段落。但我們的社會、人權狀況,並不會因為國際人權專家精準指出台灣人權目前仍需改善之處,就獲得立刻實質的改善。結論性意見所點出的方向,只是我們社會,需要共同嚴肅面對問題的起點。然而,縱使結論性意見明確的指出,政府應該要在「提供替代住宅之前,停止強制驅離住民,以保障居民不無家可歸。」讓我們心寒的是,政府非但沒有重新審視目前各種驅離計畫,是否能有更保障居住權的做法,反而強力在三月份要拆除機場捷運A7基地上的民宅、並於3月21日開始強制拆除華光社區。
事實上,自此次反迫遷議題下登錄團體的結盟合作過程中,我們清楚看見:台灣迫遷的問題絕不僅侷限於少數人身上,不再只是「弱勢者」的問題;而是無論有產、無產,無論住在都市、鄉村或山林,任何人都有可能淪為傾金權主義下的制度弱勢,淪入迫遷困境。
對比馬英九在幾天前 (3 / 8) 的「亞洲青少年人權高峰會」發言時說:「每年…政府不但提出人權報告,也接受外界的檢驗。」但如果政府所謂的人權保障,僅是形式性的進行年復一年的人權審查,而欠缺對於居住人權保障的反省與實際行動,那麼我們顯然離「人權立國」仍十分遙遠。我們相信,藉由此次兩公約審查的土地與居住權利議題,所凝聚的跨團體力量,將是反抗政府與財團加劇掠奪手段,「奪回屬於人民的土地 ( take back the land )」行動的開始。台灣政府究竟決意與人民站在同一陣線?抑或在發展主義邏輯下以土地炒作加劇貧富差距?端賴接下來台灣政府如何具體消化、實踐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審查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我們,將拭目以待!
~ 寫在兩公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後: NGO 評論系列 3~
  • 本文作者陳虹穎,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成員,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生;林彥彤,台灣大學社會所碩士余宜家,台灣大學社會所碩士。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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