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夫非法殺人,監察院長還按「讚」!
台灣憲政法治已被爛官敗壞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新聞稿
2012/12/27
監察院長王建煊近來有關死刑爭議的失言,實已令監察院作為一個憲法賦權之機關,喪失尊嚴。監察院理應扮演監督各級政府機關是否違法濫權的有牙老虎,但在面對法務部長曾勇夫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並非法殺害6人的情況下,而馬英九總統也配合演出,監察院長成為只會按「讚」的無牙小貓。民間社團對此表示嚴正的抗議!並正式遞交陳情書,要求監察院立即調查曾勇夫的非法殺人案。
自從2009年我國批准兩公約以及兩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皆已等同我國法律,且作為特別法位階的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1],所有不符合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都必須限期修改,且馬英九總統也在12月18日的記者會上表示:「政府仍透過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公約予以內國法化,同時進行法令與行政措施的檢討,要求各機關之施政應遵照公約規定。」而主管兩公約施行法的政府機關,就是法務部[2]。
令人深切遺憾的是,法務部上週五(12/21)又再度開槍殺了6人,重啟死刑執行。法務部此舉,明顯無視於自己主推的兩公約「人權大步走」[3],更無意尊重9位國際人權專家於11月20日所發出的共同聯名關切信,信中針對台灣可能重啟死刑執行,要求在國際審查前先暫緩執行。而這9位國際人權專家是副總統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之名義,正式邀請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4],符合聯合國模式的人權報告制度,是聯合國、各締約國政府、以及國際、國內公民社會三方間的建設性對話,就連人權紀錄奇差無比的中國政府雖不情願但也不敢拒斥國際審查。更何況這次是政府自願批准遵守國際,也自願接受國際審查,絕非外界所謂的「干涉內政」。
法務部以及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曾勇夫部長,究竟因何理由違反了哪條法律?如上所述,兩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12月10日之後已具有國內法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換句話說,法務部要執行死刑之前,一定要審酌死刑犯的這項權利,如果死刑犯有向總統提出赦免的請求,則必須確認其請求是否獲准,以及總統是否有具文正式通知請求赦免的死刑犯,才能決定是否執行死刑,否則就是違反公約。
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法務部此次執行顯然違反上開各項規定。儘管法務部一再對外主張:「我國赦免法並無請求赦免、准駁等程序規定。」但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也規定,現行之赦免法應進行修法,以使其符合公政公約第六條第4項之規定,讓死刑犯人得以充分受到公約保障,實質享有請求赦免之權利。
遺憾的是,上週五遭法務部殺害的6位死刑犯人,全都已於2010年3月29日正式以雙掛號向總統提出赦免請求,但法務部無視已具有內國法效力的兩公約規定,越權且不待總統回應6人之赦免請求,就擅自開槍殺人執行死刑,而馬英九總統也事不關己地配合演出,卻一心只想博得人權美名。
面對如此荒謬的違法亂紀情事,監察院長不但沒有依職權啟動調查,反而按「讚」稱是,無疑是在敗壞台灣的憲政法治。民間團體對此表達嚴正的抗議!並正式向監察院提交陳情書,要求監察院立即調查曾勇夫的非法殺人案。
對於王建煊院長如何公開表態支持死刑,這是他個人的選擇與言論自由,但如果今天是一位政府官員知法犯法,甚至因此造成6人遭殺害身亡,這就已經屬於監察委員的職權範圍,王院長不但沒有依職責啟動調查,還不斷公開表態支持法務部的非法殺人,認為這是「有魄力的事」。我們認為監察院長已經失言和失職,不但放任鼓勵行政部門違法亂紀,甚至葬送憲法賦予監察院的監督職權。
雖然王院長如此失態,但我們相信監察院其他委員都有獨立行使職權之職責,尤其監察院自民國89年05月19日已經設立人權保障委員會,近年也因應兩公約的批准與內國法化,舉辦了許多研討會議、出版年度工作實錄、甚至積極認識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因此,我們正式向監察院遞交陳情書,要求監察委員立即調查曾勇夫的非法殺人案。同時,我們也呼籲王建煊院長出面說明和承諾,如果曾勇夫部長確實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以及侵害了死刑犯人的赦免請求權,王建煊院長,您是否願意對公開力挺政府官員違法亂紀之行為,也公開道歉!
新聞聯絡人:
[2] 為落實執行「兩公約」,法務部依 總統98年2月11日指示,於98年4月7日將研擬完成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秘書長於98年5月7日以院臺外字第0980024911號對本部原報請核定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要求法務部依 總統98年4月24日裁示及行政院研考會審議意見重新研擬。法務部依指示研擬完竣。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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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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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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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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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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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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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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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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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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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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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4號8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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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26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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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人身分是否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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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保密
(請確實填載,未填載者以不要求保密處理)
□不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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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請確實填寫下列事項,俾本院處理:
一、被陳訴機關(構)或公務人員:
(說明:依憲法規定,本院職權行使對象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如被訴者非公務機關,或不具公務員身分,則非本院處理範圍)
法務部長曾勇夫
二、陳訴事項曾否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
(說明:本院職權為事後監督性質,如所陳事項應先由權責機關〔如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處理者,本院得不予處理)
■未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理由:
□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請檢附機關函文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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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訴事項是否仍於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中?
(說明:應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或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本院依規定得不予受理;又案件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或司法程序者,本院得不予調查。)
□是。
■否。原因:□未曾提起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
□相關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程序(含再審、非常上訴)已告終了。(請檢附行政救濟機關決定書類、檢察署處分書類、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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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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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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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曾勇夫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簽署曾思儒等六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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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令,並於12月21日交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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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惟查曾勇夫令准執行死刑,有違反業經我國批准並以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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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4項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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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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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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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死刑執行為公眾週知之事,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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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我國立法院批准,並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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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賦予國內法律之效力,而於200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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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生效,為我國現有法制之當然內容。依據《公民與政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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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 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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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再參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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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所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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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兩公約之優先效力,則我國死刑之執行必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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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第6條第4 項之規定,在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令前,先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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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總統已駁回赦免請求才能執行。經查,曾思儒等六人,均曾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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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九總統提出赦免請求(此可請貴院向總統府查詢),然至今均未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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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為准駁之回應,詎曾勇夫明知該情,竟在總統未為准駁赦免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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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之前,即逕自簽准執行,其違反國內法制情節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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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具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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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夫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簽署死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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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事關人命,違法失職之情形最為重大,請貴院依法糾舉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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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聲明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