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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無罪,集遊法違憲—

針對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宣判之聲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師範大學公領系林佳範副教授,因20081119日在立法院前訴求集遊法修法的請願活動,遭檢察官「認定為集會遊行之首謀」而依集遊法29條起訴。


20099月至201111月,兩年多來本案共六次開庭,今日終獲法官無罪之判決。台灣人權促進會予以肯定,尤其特別感謝三位義務律師(高涌誠、郭怡青、羅秉成)在過去二年間為本案提供的法律協助。台權會籲請檢察官尊重此一判決,不應再提出上訴,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另外針對並為國會裏的集遊法修法僵局,以及當權者用「集遊法懲罰小型和平集等現況,因此,台灣人權促進會仍提出以下幾點聲明:

《要求大法官積極審理李明璁集會遊行法之釋憲案》

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因違反集遊法遭起訴,原訂於201099日宣判,但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有牴觸憲法第十四條之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及第二十四條侵犯人民自由權利之虞,而停止宣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釋憲案至今已過了一年多,大法官卻遲未做出解釋。在此期間,仍有許多民眾、社運人士因集遊惡法被起訴甚至被作出有罪宣判。台灣人權促進會主張,在集遊法等待釋憲期間,相關集遊法案件應立即停止審判,等待釋憲結果。大法官應積極回應民間對集遊法釋憲的期待,清楚說明現行集遊法是否與憲法人權保障有所扞格。

《集會遊行法違反兩公約,須加速修法》

台灣已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並且完成兩公約施行法。《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明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李明璁案審理期間,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亦曾於出庭作證時強調:「大法官應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遊法,重新檢討釋字第445號;法官則應經由公約友善之法律解釋,限縮集遊法及第 29 條」。我國集會遊行法已明顯地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

兩公約施行法中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也指出不符兩公約之規定,應於兩年內完成法令之修訂。兩公約生效至今已近兩年,但卻不見立法院修法之進展。對於立法院的怠惰與失職,造成持續有人因集遊法而受害,台權會在此予以譴責。國會兩大黨─國民黨及民進黨不應逃避此責任,須立即加速集會遊行法之修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基本權利。以免讓更多的司法資源、社會資源耗費在這條違憲、違反兩公約的惡法當中!

新聞連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蔡季勳 0935-15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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