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尊嚴超越國界:回應楊永年先生
文/楊宗澧(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秘書長,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施逸翔(台菲友好協會人權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秘書)
坐讀楊永年先生《沒有主權 何來人權》一文,若隨之起舞,陷入主權、人權孰先孰後之爭,勢必迷失於無關現實的邏輯論辯,導致無法聚焦於「劉姍姍奴役移工案」所引爆的現實人權爭議。
若一個人超時工作卻無法取得應得的工資,甚至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因而無法享有宗教生活,我們所看到的是一個人的基本尊嚴被一個握有權勢的人所剝奪,不管加害者是私人雇主或行使公務,都是侵犯人權,都必須追究相關行為責任,一但侵犯屬實,行使公務之主權即不具「正當性」,而應視為加害者個人的責任,與國家主權無關。可見人權主權之位階爭議是虛假議題。
若一個人超時工作卻無法取得應得的工資,甚至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因而無法享有宗教生活,我們所看到的是一個人的基本尊嚴被一個握有權勢的人所剝奪,不管加害者是私人雇主或行使公務,都是侵犯人權,都必須追究相關行為責任,一但侵犯屬實,行使公務之主權即不具「正當性」,而應視為加害者個人的責任,與國家主權無關。可見人權主權之位階爭議是虛假議題。
《不談人權如何捍衛主權》一文的問題意識在於,為何外交部在事件爆發之始,就試圖以「主權」和「豁免權」說法掩飾此案所造成的嚴重人權侵害?尤其,在馬政府一再宣示「人權治國」,並批准兩份國際人權公約和任內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後,為何政府對於處理人權侵害案件的敏感度,還是如此低落?此刻,正值馬政府對外宣佈依兩公約公佈國家人權報告初稿,甚至在全台北中南東舉辦公聽會廣泛聽取意見,劉姍姍事件毋寧重擊馬政府的人權政績,我們更該進一步追問的是,馬政府自願遵守國際人權規範,究竟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
若要回應上述問題,吾人應將視野拉到締約國政府落實兩公約的義務何在?以及台灣政府究竟落實到什麼程度?進而思考劉姍姍事件違反了哪些基本人權,政府應如何面對問題以免錯誤再次發生?對於上述各問題之回應,其實已一一呈現在我們的文中,楊先生試圖化約成主權與人權的位階之爭,根本就是劃錯重點。
甚至楊先生在其文中的一大謬誤提到:「外交部存在的最大理由,也在維護主權,並進一步保護我僑民的『人權』。;而如果當外交部對其所屬官員(或台灣主權)都保(維)護不了,如何能保護我們的僑民?」這句話當中「主權至上」的迷思顯露無遺,僅將外交部的權責看成保護僑民,其邏輯是,如果劉姍姍虐待的是本國人或僑民,才算是人權問題,如果”只是”外國的移工,就只有主權問題,而非人權議題。
此論點完全無知於我政府已批准兩公約和兩公約施行法的意義,批准公約意味著台灣政府也自願加入國際人權規範的全球體系,在這體系下的任何個人在任何地方,一旦其人權遭受侵犯,尤其是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犯時,其他締約國家就有權加以譴責,因為所有締約國政府的人權義務就是要尊重、保護和充分實現所有人的人權,而不分這人是「僑民」或「移工」。只要有一義務要件沒有達到,就是違反公約,聯合國的條約機構就會透過監督機制來要求政府進行改善。因此,楊先生的擔心是多餘的,因為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美國政府,這也是為何關達那摩監獄虐囚的事件,讓美國政府如此頭痛的原因所在。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範的外國人權利,跟一般公民或國民都是一樣的,甚至將外國人地位歸屬於少數族群,使其所受到的權利保障能獲得更多的資源和努力,讓弱勢者權利能夠提昇到和一般公民一樣的水平。政府尊重、保護和充分實現人權,不是為了對楊先生所提的那些利害關係人有所交待,人權是弱勢者唯一的武器,唯有透過基本權利與尊嚴的彰顯,來限制國家公權力,政府才知道要收起背後那惡狼的尾巴,並伸出保護人民的雙手,但人民也必須時時刻刻警覺,政府終究是那匹隨時會吞噬人性尊嚴的餓狼。人權不應淪為政府的形象和門面,人權是弱勢者時刻都要掀開自保的最後底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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