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兩公約? 從「人權不行」到「人權橫行」   需要您的支持

聯合國還返難民及流離失所者的住居與財產原則
簡稱《屏何偌原則》

  • 背景簡介:《屏何偌原則》(以下簡稱本國際準則)是由聯合國體系的相關機構經過1998-2005 年的時間,統整國際間相關難民與國內流離失所者權益保障的法規,並經過實務案例分析後訂定的準則。對於我國遭受颱風等天然災害以及其他人為因素而導致流離失所的受災民眾,有適切並且進步的權利保障,深具參考價值;因此選擇作為本八八風災專案出版計畫第一階段的規劃內容。本國際準則以人權本位(RBA)的當代實務工作趨勢為主軸出發,重申各大國際公約等已明文保障的人權,包括統稱為《國際人權憲章》的三大重要人權法典:《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各國具有ㄧ定的法律約束力。
  • 本國際準則共有7 個小節,23 個原則,主要強調國家的義務與人民的權利;同時指示國際組織與公民社會應有的責任。
  • 章節簡介:第1 小節說明本國際準則的適用範圍;第2 小節至第4 小節涵蓋權利性原則(基本人權保障);第5 小節著重實務規範(依照國際人權法、難民法、人道救助法及相關標準與實務案例分析而訂定之);第6 小節指示國際社群應負起的責任;第7 小節以防範性原則結尾。
  • 重點整理:本國際準則之內容,可整理出以下五大重點,方便使用者查詢應用。
1. 基本人權保障:

本國際準則重申並強調由《世界人權宣言》與簡稱「兩公約」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基礎所建立的人權體系及基本人權保障:例如,人人平等、不受歧視、照顧少數與弱勢族群、以及作為人的基本尊嚴與安全的保障。上述各項權利在本國《中華民國憲法》中同樣可見相關條文保障:例如憲法第7 條(人人平等)、第10 條( 居住權與遷徙自由)、以及第15 條(保障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等。
這裡摘要整理本國際準則中所強調的重點人權主張,包括:

1.1 回家的權利:
許多國際法源皆保障國內流離失所者有權利返回其原籍國、或原來居住的地區或城市。相關法源的近代發展並逐漸擴大解釋返回的權利(在自願的基礎之下)不只是返回其原籍國或地區而已,而是返回其原來的原始住居、土地與財產(請見本國際準則第4 小節之說明1)。本國際準則主張的重點是尋求具有持久性解決根本問題的永續性辦法(durable solution),以達到回復公平正義的目的。因此要求國家的首要任務是,盡可能協助流離失所者,返回原有的住居、土地、或財產進行家園的修復或重建;這是解決人們流離失所狀態最應該優先考量的方案(建議參閱本國際準則之原則2、10、21)。

1.2 適足的居住權( 含禁止強迫搬遷):
適足居住權近十年來的重大演進,是逐漸將適足居住權與還返權,也就是返回原始住居、土地與財產的權利合併主張(請見本國際準則第4小節之說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適足的居住權為基本人權。依照當代國際人權法的發展與趨勢,適當足夠的居住權不只是提供一座遮風蔽雨的屋頂而已的狹義解釋,也不是被等同於住屋商品的狹義價值,而是被視為安全並有尊嚴地居住權利。以原住民族為例,應該關照到其文化特殊性與傳統慣習的需求,因此不得將居住權簡化為單一的住宅提供而已。國家並且不得強迫搬遷人民【註1】,這行為違反國際人權法(迫遷定義:凡是違背居民自由意願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搬遷,且無適當之法律或其他保障而強行搬遷的行為)。

1.3 自由遷徙與選擇住居的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自由遷徙的權利為基本人權;也就是保障人民有自由選擇要去哪裡或要住在什麼地方的權利,國家不得違反當事人意願強迫遷移(這與禁止強迫搬遷的原則是一致的)。

2. 強調充分地諮詢與參與:
本國際準則要求,所有相關受災民眾權益的決策,皆必須有充分地諮詢受災民眾的意見,受災民眾並有權利參與相關自身權益的決策過程;如此才能夠依照受災民眾的實際需求(也就是以人權本位,以受災民眾為主體),訂定適當與符合需求的規劃或決策。這是基本原則。專責監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狀況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註2】 以及《國內流離失所指導原則》【註3】皆指示,受災民眾有權利獲得充分地諮詢以及參與的保障。

3. 自願與知情的基本原則:
本國際準則強調自願與知情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所有的相關決定與規劃,都必須建基在受災民眾自由意願與充分知情的前提之下,自主選擇是否返回重建、或遷移他處定居等選項的永續性解決辦法。國際間針對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另有法源主張FPIC原則。具有習慣國際法地位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2007 年正式通過)所主張的FPIC原則意指,在自由意志之下= Free,事先/事前= Prior,知情= Informed,同意= Consent。也就是說,所有相關原住民族的事務皆必須在符合族人「自願並事前知情同意(FPIC)」的原則之下,所產生的共識或同意才有效才成立(例如在原住民族土地上的開發案等,皆必須符合FPIC原則才得以進行)。

4. 肯認集體權主張:
本國際準則肯認集體權的主張與保障,例如以社群為主體的多元性住居、土地、與財產的所有權概念。特別建議參閱本國際準則之原則§7、§15 以及條文說明。集體權主張對於原住民族的權益保障尤其重要。

5. 避免任意地時限規定:
國家不應該用任意地時限規定,來限縮受災民眾聲請還返方案的權利。本國際準則強調,還返權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性存在的人權主張,不會因為時間久遠而喪失,也不會因為此權利擁有者是否選擇返回或不返回其原來的住居、土地、或財產而喪失。國家不得以不當時限,或不當拖延,侵犯人民的還返權。建議參閱本國際準則之原則§ 1 0.2 、§13.1、§13.9、§17.3、§19.1。

【註1】請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 c ,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簡稱CESCR) 第七號一般意見書(General Comments No.7)。
【註2】請見CESCR 第七號一般意見書。
【註3】請見原則§28.2。

**本文出自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10年5月出版的《回家路:天災與人權國際準則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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