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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不應完全BOT 政府法規檢視不能排除民間參與

CRC民間監督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兒童文化研究社、南洋台灣姐妹會、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聯合聲明2015/06/12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七條已明確規定:「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換句話說,政府有責任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44條之規定,建立符合聯合國模式之兒童權利公約報告制度,且國家報告之撰寫與提交,應為政府之責任,萬不可假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手。
CRC民間監督聯盟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關注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落實的團體,針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透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暨資訊系統第一期專案服務計畫」之政府採購案,委託民間成立專案辦公室來撰寫國家報告,表示嚴正的抗議,並呼籲衛福部與該專案辦公室盡早調整計畫方向,回歸權責相符之國家報告制度。若衛福部與該專案辦公室執意執行撰寫國家報告初稿,恐將造成不良後果,懇請三思而後行。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揭示「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因此,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已是各級政府機關之責任,絕不能淪為衛福部社家署單一機關之責任。若社家署所委託之民間組成專案辦公室,跳過國家報告制度中,最關鍵的政府機關自我檢視的過程,而逕自為各級政府機關撰寫報告,那麼兒童權利公約永遠無法主流化,各級政府機關也不可能、不願意去面對各自業管事務與兒童權利公約之關係,更不可能主動去落實公約所要求的責任與義務。
政府撰寫國家報告,不應被視為一項額外的業務與負擔,而應視為一個重要的機會,讓政府可以透過國家人權報告制度與來自外部的建設性對話,定期檢視與盤點既有政策之不足,並有步驟地去落實和改善國家應尊重保護與充分落實兒童權利的制度。
最後,在國家報告的撰寫過程中,以及根據施行法第九條所規定之法規制度全面檢視,不是不能完全沒有民間社會與專家學者的參與,反而應該廣泛邀請民間社會參與其中,並創造建設性的對話空間。但絕對不可反客為主,變成民間受委託先寫報告和進行法規檢視,然後才找各級政府機關來提供建議,失去聯合國透過審查國家報告來促使締約國自願遵守國際人權規範的初衷和目的。
因此我們主張:

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修正招標委託案的執行內容,比照兩公約與CEDAW國家報告撰寫的方式,社家署與專案辦公室僅負責提供報告撰寫準則與相關聯合國資訊,並協助撰寫會議的議事工作,莫為其他政府機關撰寫實際的報告內容。

2. 任何國家報告撰寫的會議與法規檢視的會議,應廣泛邀請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拓展兒童權利公約在公民社會的能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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