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 / 周伯彥(環境法律人協會 志工)
為期一週的「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進行到了第四場1月29日(四)的「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該場的座談會由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主持,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傅玲靜與談。首先,林秘書長以2013年,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作為開場。結論性意見第20點、21點在決策透明度與人民參與此一項目中提及,我國在包括都市更新、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土地徵收等政策,多由政府內部逕為決定,權利受影響者極少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透明、諮詢、參與這些兩公約的原則並未被實踐。另外,林秘書長也以苑裡反風車一案為例,指出縱然經濟部有意舉辦聽證會,但卻因為幾無前例,以及對聽證程序的不了解,使得聽證會的成效極為有限。因此,確立聽證程序的內涵並且廣泛的使政府官員與公民了解,是當前亟待努力的方向。也是本次座談會的核心。
聽證程序的目的
與談人傅玲靜教授則談到,聽證會的目的在於落實公民參與,使當事人能被諮詢、意見能被採納。這也符合人民對於政府的期待:資訊公開以及決策透明。有效的聽證會能夠在事前使政府機關與人民充分的溝通,減少決策後可能產生的龐大訴訟成本。傅教授以中科三期為例,說明實務上已有成功的聽證會舉辦實例。而非一般以為聽證程序只會淪為官民爭吵的場合。
從立法政策的角度來談聽證程序的設計
傅教授在座談中表示,從立法的角度來看行政制度的設計,可以分為一個光譜的兩端。一方是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行為,例如:法規命令。這類行政行為合理的基礎來自於政治決策,所以強調民主正當性的展現;在光譜的另一邊是個案式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這類行政行為是由個別行政機關對個別的人民做成,所以在程序上強調個人權利的保障。
因此,傅教授認為,從立法角度來分,可以分為民主正當性型的制度設計以及權利保障型的制度設計。前者的聽證程序設計目的在於匯集民意、增加決策的透明度以及使人民更能接受政府做成的決定。參與的人民及於一般大眾,程序必須公開進行。後者的目的則是保障個別人民的權利以及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參與的人民限於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程序不必一定公開。
目前台灣的在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聽證程序,在制度上缺乏彈性。且屬於權利保障型的制度設計,在面對台灣當前許多政治決策的困難時,有時難以有效的回應。
以美國與德國的實務經驗為例
傅教授在座談中以美國及德國的實務經驗為例,多次強調效率與彈性在行政程序中的重要性。
在美國與德國的制度設計上,都有明文規定的正式聽證程序設計。然而,美國近年來幾乎已經不再使用,而德國也被特別法更詳盡的規定架空。原因在於這樣的制度缺乏彈性,難以因應當代複雜的政治決策面臨的困難。另外,執行這樣的嚴謹制度需要耗費大量的行政、司法資源,成本代價極高。
為了避免上述的困難,傅教授指出,在強調由行政機關知會(notice)人民、人民對政策加以評論(comment)、再由行政機關對人民的評論做出回應(response)的核心概念下,取而代之的是,兩國都發展出以不要式的聽證程序為主的法律制度。僅在法有明文的例外情況下,始踐行正式聽證程序。但前文以述及,美國幾乎不再援用,而德國法上也只在以行政計畫的開發許可程序為主的特別法中,會援用正式聽證程序。
我國未來聽證程序制度發展的方向
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參考自德國法,故制度設計上較類似德國。然而相較於德國,我國在制度上有下幾個問題: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的制度屬於權利保障型的立法設計,過於僵化致使實際上無法發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計畫確定的聽證程序並未被落實,且無法解決商業開發(例如:台東美麗灣開發案)造成的決策問題;特別法規對聽證程序的規定鬆散而貧乏。
綜上,傅教授表示,我國未來聽證程序制度的發展,應該回歸到聽證程序的核心目的來看。如同前述,聽證制度的目的在於公民參與政治決策,確保政治決策的公開、透明以及決策後的接受度。因此,聽證制度在設計上應該要掌握:知會(notice)、評論(comment)、回應(response)這三個核心概念。而不要過於強調制度化的明文規定,因為過於制度化的聽證程序易流於僵化而難以達到其設計目的。所以實務上,應該強調不要式的聽證程序,並在立法政策上落實個別法上的程序規範。另外,需要考量有些行政行為無法救濟的情況,透過立法保障權利救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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