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促進與保障人權的工程,現在正是時候!
台灣政府與公民社會需要通盤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摘要:
一、 我國甫完成國家人權初次報告之審查,為新世代的人權工作立下開端。在審查後,政府除了要落實國際專家列舉的81項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更是開始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最佳時機。
二、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以1993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為原則,並參考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以符合聯合國規範。
1)
應對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運作方法與預定目標採取開放態度,並交付諮詢協商會議擬定;
2)
應成立全國性諮詢委員會,廣納各界意見;
3)
建立國家人權機構;
4)
加強弱勢族群參與;
5)
建立監督與評估機制。
三、 不應以籌畫「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為由,而拖延立即可改善的人權議題
四、 以下事項應建立分別機制、同時進行:
1)
繼續檢討各機關法令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並予修正
2)
落實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81項建議
3)
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包括建立國家人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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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1.「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2.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
3. 台灣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英文)
4. 2002年2月,《人權立國與人權保障的基礎建設—2002年國家人權政策白皮書》
5.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速擬定》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本文原載於2000/12/08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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