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訴求落實兩公約及健全人權保障機制
副總統與人權諮詢委員會表示接受建議,並著手研擬相關機制
(附件: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五點訴求建議書全文)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早於2011年10月13日就行文總統府人權
有鑑於總統府發布的新聞稿「副總統接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成員一行」,並未確實突顯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當天的訴求重點, 因此,聯盟特以此文呈現當天拜會行程的發言重點, 並附上五點訴求建議書全文。
3月27日下午三點,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高涌誠律師與各聯 盟團體代表一行人赴總統府,向人權諮詢委員會訴求應更多方面地建 制能夠落實兩公約的人權機制。同行的團體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以及全國教師會。 人權諮詢委員會方面,則由召集人蕭萬長副總統、江宜樺、李永然、 李念祖、黃俊杰等委員,以及法務部相關人士出席聽取聯盟的建言。
聯盟召集人高涌誠律師表示:「自從兩公約和CEDAW公約內國法 化以來,相關人權體系的下一步,政府應更仔細審慎地著手規劃。 兩公約的初次國家人權告已經定稿,政府的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 但後續的國際審查程序,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 因此參與條約機構的國際審查會有困難。 所幸政府願意規劃國際審查程序,這樣第一次的國際審查, 具有領頭羊的意義,因此,不論在組織、人事、資源、和獨立性、 客觀性方面,都必須要是獨立國家政府之外的一個人權專責機構, 而人權報告的制度化與法律規範、國外審查的定期追蹤管考, 也都應該著手進行。再者,根據聯盟所整理的資料, 其實聯合國條約機構目前也面臨工作時間與資源上的不足, 因此如果台灣要設計一套超越聯合國機制的國際審查程序, 是容易的。接下來的七人小組如何邀請到好的國際專家, 以及做好國際審查,民間都在密切監督。」
台權會會長賴中強律師表示:「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秘書長黃嵩立教授表示:「 這個七人小組至少必須確保具有獨立性,不受到政治力的干預, 必須有充分的經費支撐行政運作,且要能夠資訊公開, 讓公眾有表達意見的管道。 先前民間非政府組織對於參加這個七人小組是有一些看法上的差異, 有的認為應該在外部進行監督,有的則認為可以在內部進行改變, 我基本上還是抱持著相信和可以合作的態度, 但前提是未來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是完全對民間公開的, 且必須要如期進行。 初次的國家人權報告撰寫經過四輪審視且已進入完稿階段, 原本說三月底會完成,但耽擱到現在都還沒有公佈, 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無論如何,對於接下來的進行,我有三點建議: 一、七人小組的運作要有方法,比較重要的事情是, 確保國際專家所提出的『結論性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必須在第一時間公佈, 不可再透過政府的刪改之後才公佈。第二、 確保非政府組織能優先對國際審查專家表達意見, 且能夠被有效地諮詢。 如何公正審查報告才是接下來促進人權的關鍵, 比如像政府宴請這些國際審查專家這樣的官僚文化, 就有可能是不中立的表現。三、儘快完成國家人權報告的國際審查, 如此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如下一階段的違反兩公約的修法工作。修法的檢討不能只有一輪, 法律是人民每天都要面對的事情,因此必須持續檢討, 應該要儘快推動第二輪的檢討,這必須是一個常設性的工作,且從這裡也可看出其實有足夠的理由來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修法的工作必須是各院都要面對的工作。至少違反兩公約的76個法 案,應該如何處理,在立法院新的會期是否應該列為優先法案。」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 這段時間有歐洲的法官訪台進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培訓與交 流活動,這是很優質的人權培訓活動, 但卻是很隨機的情況下才有的,因此, 政府對於公務人員的國際公約培訓與人權教育, 應有更完整的規劃和想法。」
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表示:「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 去年(2011)的12月10日就應該將違反兩公約的法律修正完 成,但政府已經跳票,尤其有一些明顯違反兩公約的法律, 如集會遊行法第29條,其實在修法之前, 各部會是可以先協調不要再使用這一條來騷擾和打壓社會運動工作者 。」
勞工陣線的孫友聯表示:「雖然政府已經簽了兩公約與CEDAW公 約,但光是將這三部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是不夠的。 兩公約是比較架構性的、抽象的,因此像是其他六大核心人權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等等,都應該持續地進行國內法化。 如果這些公約都有國內法化的話, 其實像是之前本勞與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的議題, 府院之間可能就不用太多的討論, 因為本勞外勞基本工資不脫鉤本來就是國際公約所規範的人權政策。 」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表示:「 水權已經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 但台灣的法官在不懂兩公約的情況下, 竟然認為水權是只有在開發中國家才會有的議題, 台灣不是開發中國家,所以沒有水權的問題。」 並指出宵裡溪為飲用水源(甲種水體), 不應容許任何工業廢水排放,但是友達、 華映公司長期排放工業廢水污染至宵裡溪, 造成沿岸居民的飲用水也受到污染, 水利署和自來水公司不但未能替人民的基本人權把關, 反而自行宣布宵裡溪不再為飲用水源,容許工業廢水繼續污染水體
,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的水權及健康權。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伍杜.米將表示:「 原住民族作為集體的人權, 其一般性的權利必須放在過去的歷史脈絡中來看, 台灣原住民族過去被剝奪的人權必須要被返還, 原住民族的自決權必須要被保障, 我們上街抗議要的不是政府施以福利和恩惠, 我們追求的是歷史正義。」
在各民間團體代表發言之後,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蕭萬長回應民間的意見:「 關於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五點訴求建議, 我將整理後向馬總統報告,其實當初兩公約的內國法化, 就是馬總統的意志,是必須要做的事情。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對於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提出的這些建議, 也都會支持。關於設立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議題, 當前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所以會設在總統府, 就是因為依據憲法規範,五院之間的協調屬總統職權, 如此更能讓人權議題橫跨到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五院。 至於未來如何成立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政府已經有一個專案在規劃中,「國家人權委員會」 的設置屬憲法層次問題,須在憲法架構下討論。 至於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所關心的國家人權報告制度, 在人權諮詢委員會中已有許多的討論, 會參考聯合國兩公約的制度和規範來進行, 短期內也會儘快公佈報告,目前總統府並非對報告進行審查, 而是因為慎重起見,必須對這份報告負責, 所以在用語上必須力求一致, 人權諮詢委員會是決議由黃俊杰委員作最後的完稿, 然後各委員最後再看一次有沒有問題。但無論如何, 我會在卸任前將初次的國家人權報告公佈出來。最後, 關於人權教育和法律間的衝突,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政府都會盡全力去落實。」
接著法務部司長彭坤業回應民間意見表示:「 接下來要進行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是公開透明的, 也會找民間團體來參與。至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規劃, 短期內確實是比較困難, 但目前我們已經規劃讓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增加日常性的工作, 包括對公務人員的教育培訓、法規的持續檢討、 相關的國際人權事務,如繼續簽署和批准其他國際人權公約, 以及對於各單位進行人權評鑑。 上述這些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規劃, 將提到四月份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的會議上進行討論。」
黃俊杰委員回應民間的意見:「關於原住民的議題, 目前司法院已經在討論設立原住民法庭的可能性。 至於目前像集遊法違反兩公約的議題, 確實應該以兩公約施行法為優先法來適用之。 關於水權和健康權的部份,若國家人權報告沒有處理到, 就應該提出相應的影子報告。」
李永然委員回應民間的意見:「關於國家人員委員會的議題, 應符合巴黎原則,涉及法律制度的障礙, 目前已經成立一個小組進行研究。」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高涌誠律師進一步補充說明:「 關於兩公約一般性意見的解釋, 目前只有民間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權會率先彙整成冊, 但內容仍然需要法務部公佈官方審定的版本。再者, 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去年(2011年)的12月10日 就應該檢討完成,但日前法務部才發布一份新聞稿說明仍有76案違 反兩公約的法律尚未修法完成,而新一屆的立法院會期, 也未見行政院將這76案列為優先法案。最後, 有關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就國際上的觀察, 都是獨立的,且都有民間參與其中, 而非只是將現有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擴大功能而已。」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召集人 高涌誠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委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執行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灣勞工陣線、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國際法學會、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參與團體:
台灣法學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北市上班族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北社、 台灣自由緬甸網絡、台灣性別人權協會、 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青年逆轉本部、 外省台灣人協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基督教恩友中心、綠色陣線協會、綠黨、 澄社、鄭南榕自由基金會
聯絡方式
施逸翔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執行秘書
104台北市天祥路61巷22號2樓
電話02-25969525、傳真02-25968545、 電子信箱:tahrwebmail@gmail.com
相關參考資料:
1. 2011年4月,〈如何設計符合《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 的國家報告制度 〉
2.2011年10月,〈符合《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的國家人權報告制度應參照聯合國運作模式〉Tags: 聲明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