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兩公約? 從「人權不行」到「人權橫行」   需要您的支持

NGOs在國家報告審議機制中的角色

NGOs在國家報告審議機制中的角色

蘇芳瑩/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政策暨國際事務部研究專員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政策部主任

綱要:
一、前言
二、台灣的  CEDAW  運動——民間團體做了什麼?
三、NGOS在台灣CEDAW國家報告中的角色定位
(一)台灣應先解決人權報告制度中獨立秘書處的問題
(二)獨立秘書處——NGOS  捍衛人權的基石
(三)如何組織影子報告/平行報告?——政策倡議的一條新路
四、結語
【附件一】CEDAW公約「四年(2006-2009)工作計畫綱領」
【附件二】台灣推動落實  CEDAW  大事記



一、前言

台灣政府在二〇〇七與二〇〇九年分別簽署與批准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Rights, ICESCR)。對照台灣被排除於聯合國體制之外的處境,看來是令人驚訝的壯舉。即使是聯合國的正式成員國,在簽訂公約之後,也未必會願意積極遵守公約的監督機制;台灣不僅能夠簽訂公約,並且通過兩部國內施行法,以之作為架接國際公約以及國內法的橋樑,也象徵願意自動遵守的決心。儘管未來落實的道路還很長,無論如何,對於提升台灣的人權境況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起點。

聯合國的公約系統,透過報告的機制,包含有政府單位的國家報告,民間團體的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並輔以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報告……等等,藉由具有獨立性且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委員,促成良好的對話基礎,監督國家是否積極落實公約所保障的權利。為了達到具有建設性的對話  (constructive dialogue),資訊的公開透明是其關鍵,因之,負責取得相關資料,並將資料彙整的條約機構秘書處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秘書處除了負責資訊的流通,最核心的目標要使國家報告的審查會議順利進行,包含事前的資訊蒐集作業、議程安排、遞送資料給專家委員……等等,都有一定的程序,同樣以它的獨立性,確保國家報告審議程序的合理性。

然而,上述的報告機制以及秘書處的工作角色,是聯合國報告機制當中重要的一環,如果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不僅能夠有這樣的監督機制,連帶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也會協助訓練公務人員、非政府組織,使其完成報告。可惜的是,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因此不能直接參與聯合國的報告審查程序,國際非政府組織  (INGO)  的培訓與相關資源就不能進到國內。然而,在人權的落實的工作上,台灣的  NGOs  並不以此自限,仍然積極的尋求與國際接軌的可能,也是因為這樣的緣故,在一九九五年北京行動綱領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BPFA) 宣布之後,帶回了性別主流化的策略,並且完成  CEDAW  公約的簽署、批准,現在正積極落實CEDAW,努力的消除歧視。

在本篇報告當中,主要將討論兩個部份,第一,是台灣的  CEDAW  運動,簡述  CEDAW  進入台灣的視野當中的歷史脈絡,更重要的是,展露民間團體積極行動的成果。第二,是  NGOs    CEDAW  國家報告當中的角色定位,透過秘書處的獨立性以及其功能的確立,讓  NGOs  參與國家報告成為機制當中的一環,並從NGOs  的角度,檢視台灣初次  CEDAW  報告的民間團體參與情況,以及一個未來整合影子報告的提案。藉此,以確立  NGOs  在整個國家報告審議機制當中的角色。

二、台灣的  CEDAW  運動——民間團體做了什麼?

台灣有長達  38  年的威權統治歷史,自一九四九年,國民政府撤退來臺灣,直到一九八七年才解除戒嚴,期間的人權迫害仍未完全獲得平反。政府對於人民表意自由、集會遊行自由的限縮與打壓,並未能阻礙人民不同聲音的發聲。尤其到了一九八〇年代,社會運動更是益發蓬勃的發展。婦女運動也同樣的在八〇年代開始百花齊放,關注不同焦點的婦女團體,紛紛成立,並且因應不同的議題交互合作。

除了在國內的串聯與運動,九〇年代末期,開始更積極的參與國際會議,包含區域性的會議以及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婦女地位委員會會議,不僅開國際視野,並帶回性別主流化的的概念,以之作為推動的主軸。嚴格來說,民間團體自二〇〇三年才開始討論  CEDAW,在此之前已有推展兒童權利公約的經驗,但是並未完成批准,因此  CEDAW  公約是台灣自動遵守人權公約的先鋒之作。只是達致的道路與國際社會有些不同,台灣是從性別主流化的推展開始運作,而後再將焦點放在CEDAW的簽署、批准與落實的層面之上。

二〇〇四年八月,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National  Alliance  of  Taiwan Women’s Associations, NATWA)  邀請各婦女組織、人權團體代表、專家學者、立法委員、相關政府單位等,一起探討民間推動台灣政府簽署CEDAW公約的可能行動與方向。而後,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日成立「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The League for CEDAW),參與成員團體包括: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及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台大婦女研究室、展翅協會、台灣女性影像學會等,後來還陸續有世界和平婦女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團體加入,一直以來都是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NATWA)  擔任秘書處的角色。二〇〇五年七月,進一步提出  CEDAW  公約「四年(2006-2009)工作計畫綱領(註一),透過行政院婦權委員提案,建議前兩年主要是針對不同社群的宣導與訓練,檢視法令規章與習俗,完成性別預算分析及性別影響評估,並且協助  NGOs  相關議題的串連。第二期的工作,針對第一期法規檢視的成果,完成修法,並進一步的推動人權教育課程。此外,持續支持民間團體與國際組織的交流與連結。

在台灣推動簽署與批准  CEDAW  的過程當中,都是由台灣民間  CEDAW  聯盟主導下完成的工作。包括在二〇〇六年八月遊說立委提送CEDAW案進立院,尋求立委的支持,最後在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台灣簽署  CEDAW  公約。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由陳水扁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國內批准手續。

隨後由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主辦及相關協辦機關共同舉辦撰寫報告的工作坊,邀請「聯盟」的成員擔任講師,讓主辦及承辦單位作實際撰寫報告的操演和練習,民間團體大量的投入國家報告訓練與推促的工作。透過行政院婦權委員的力量,以及民間團體多方的壓力,推促國家產出CEDAW的初次報告。然而,也因為大量投入國家報告的催生工作,民間針對對婦女暴力的替代報告(註二)撰寫團隊,未能在二〇〇九年三月  CEDAW  初次國家報告審議會議中提出民間的報告。不過,同年年底民間替代報告撰寫團隊,仍然完成影子報告的初稿,並邀請聯合國婦女基金會  (UNIFEM)  顧問  Rea  A.  Chiongson  給予報告撰寫團隊撰寫指引與建議。

在此期間,二〇〇九年台灣政府簽署與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通過了兩公約的國內施行法  (the Act to Implement the Two Covenants)。隨後,在二〇一一年五月間,再次由台灣CEDAW聯盟召集,大力遊說立委,推動CEDAW國內施行法的通過。

在民間團體整合與推促之下,CEDAW的合法性地位已經獲得確認,接下來,如何真正的消除歧視?如何確立人權監督的機制?重頭戲正要開始。要保障人權,必須要讓政府真正的受到監督,避免公權力的濫用,並且藉由民間報告反映政策的影響層面,要求政府必須正式人民的需求與處境。人權的監督機制,呈現在聯合國條約機構(Treaty Bodies)的報告機制  (reporting mechanism)  當中,而其中當作專家委員審查報告的耳目之「秘書處」,扮演著相當關鍵的角色。它必須要知道作為資源的轉運站,確保專家取得的是真實的材料。也因為它作為資源轉運站的角色,必須要支持與確保相關資訊能給被委員看見,因此,必須提供給資源較缺乏的一方,相對較多的支持服務。究竟秘書處的角色應如何定位,也就關係到NGOs在國家報告當中的位置,這將在下一個段落進行討論。

三、NGOs在台灣CEDAW國家報告中的角色定位

(一)台灣應先解決人權報告制度中獨立秘書處的問題

國家人權報告制度的正常運作,有賴於聯合國條約機構、締約國政府、以及非政府組織三方面各自扮演好應有的角色。締約國政府應該好好地撰寫國家人權報告,誠實檢視國內的人權落實情況;而非政府組織也必須時刻保持監督政府的態度,從民間的角度撰寫影子報告或替代報告,揭露政府不願面對的人權現況。至於聯合國的條約機構,無疑扮演獨立客觀的角色,必須多方蒐集資訊,才有可能審視國家人權報告,並給予具體的結論建議。

台灣因為特殊的國際外交處境,現階段無法正常參與聯合國條約機構的運作,但政府與民間還是積極尋找出路,透過自願遵守國際人權規範,批准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在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方式,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屬於台灣現狀的人權報告制度。然而,究竟如何在台灣設計一個比較符合聯合國運作模式的條約機構和獨立秘書處?這始終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果無法確保此一中立者角色的獨立性,那麼政府方與非政府組織也將難以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尤其對於非政府組織而言,更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導致非政府組織難以在一個失衡的國家人權報告制度中,發揮資訊提供者以及批判者的角色。

  CEDAW  在台灣落實的情況而言,二〇〇九年台灣初次CEDAW國家報告的產出與專家諮詢會議中,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婦權基金會)相當於應該扮演中立者的角色,然而,受限於其本身的宗旨任務和組織架構,婦權基金會始終處於傾斜朝向政府的一方。儘管婦權基金會努力維持中立,但外界始終無法放棄批判的眼光,導致難得能在台灣進行的國際公約人權報告制度,無法成為真正的「審查會議」,而僅能以「專家諮詢會議」的方式進行。

為使二〇一三年台灣  CEDAW  第二次國家報告不再重蹈覆轍,真正讓CEDAW公約之國家人權報告制度比較符合聯合國的運作模式,過去擔任秘書處工作的婦權基金會,就必須修改其宗旨任務與組織架構,讓基金會本身的定位更為清楚,並不再受到政府行政單位的干預,恢復其獨立性,才有可能讓人權報告制度回到應有的平衡。若無法實現此一關鍵因素,許多  NGOs,尤其是草根性強的非政府組織,只會將這套缺乏獨立秘書處的國家人權報告制度視為政府宣傳政績的工具,不願隨之起舞參與影子報告的撰寫工作,而婦權基金會也將淪為承包舉辦一場國際研討會的籌辦單位,真正實質的議題清單  (list  of  issues)、結論觀察建  (concluding  observations)、以及後續追蹤的落實工作  (follow-up),將隨著一場會議的經費核銷結案而不見蹤影。

如何讓婦權基金會擁有其獨立運作的機制,首要工作就是大幅修改其組織架構。目前基金會的架構如下圖:



【資料來源: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網站】

根據基金會的網站資料,其決策單位為董事會,設置董事  15  人至  19  人,但董事人事聘任的決定權,卻是掌握在行政院院長手中,且有三分之一的董事已經設定為「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首長。」等機關首長,而這些政府部會本身也是要撰寫國家人權報告的單位。而另外三分之二的董事,則來自社會專業人士  4  人至  6  人,以及婦女團體代表  3  人至  5  人。董事會設置董事長  1  人,常務董事四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目前婦權基金會的董事長為內政部長江宜樺,但  4  位常務董事皆為民間的社會專業人士。除了董事會之外,基金會內部還設置監察人與執行秘書處,監察人共  3  人,由財政部、主計處首長,社會公正人士  1  人擔任,由行政院選聘以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決算表冊之查核事宜。基金會執行長則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並設專職副執行長  1  名。

至於婦權基金會在部會當中的位階,詳如下圖:

【資料來源: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網站】

為了讓婦權基金會保有獨立性,我們建議,基金會中具有決策權的董事會,應完全排除官派之人員,或者只有少數官派人員作為代表,但其不能具有實質決策權,不能投票,而僅代表政府列席董事會議。就其原有架構圖觀之,應讓基金會與政府部會脫鉤,改革後的董事長和執行長,應由獨立公正人士來擔任。

就基金會的財務而言,一開始是由內政部捐資  10  億元成立婦權基金會,推動落實婦女權益的工作,後來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設立「行政院國家婦女人身安全基金」,並由內政部於八十八年度預算編列經費辦理。後來經徵詢相關委員意見,認為以捐資成立基金會方式較符合永續發展原則,亦可提高工作效率,故於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再由內政部捐助  3  億元,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我們建議,基金的來源、監管和運用,原則上無須更動,但應交由公益信託。而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決算表冊之查核事宜,應由公正第三方來監督。政府不應以基金來源來自政府,而對基金會之內部決策與運作進行干預。

為了讓婦權基金會的定位與方向更清楚,我們也建議將  CEDAW  國家人權報告審查制度列為主要的宗旨與任務,原因在於,如果台灣真的要落實CEDAW,其實從整個人權報告制度的運作來看,包括政府的自我檢視工作、撰寫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就報告進行審查與提出建議,再到後續工作的落實,國內修法和政策的制定與推動,其實上述每個環節,都已經涵蓋了婦權基金會原有的宗旨任務,即關於婦女權益政策、重大措施、法令、計畫、工作、人員培訓、相關問題措施等事項研議事項(註三)。

看見現階段婦權基金會的限制,其實是從  NGOs  的角度,我們對於人權報告制度以及獨立的秘書會有一套比較符合聯合國運作模式、比較理想的藍圖,而唯有在如此理想的且可運行的架構下,NGOs  才能夠扮演積極的監督與批判的角色。一個欠缺非政府組織參與的人權報告制度,國際專家委員就無法依台灣的現實情況對國家報告進行審查,且政府代表與專家委員之間也就無法進行「建設性的對話」,人權報告制度將只是淪為政府的行銷手段。

因此,我們建議婦權基金會應符合下述獨立秘書處的基本條件:
1.   不得為官方組織。
2.   秘書處應獨立運作,不受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勢力所影響。
3.   秘書處之經費資源,由政府提撥但不得介入秘書處的運作。
4.   秘書處應熟悉聯合國人權報告制度的運作程序,最好是與聯合國的關係密切,能夠協助台灣邀約適當的人選作為審查委員。
5.   秘書處應與台灣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建立密集且暢通的聯繫,讓秘書處能有充分的管道獲得有關台灣的所有資訊,包括來自非政府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等機構的訊息資料,在一定程度上要很瞭解台灣的情況。
6.   秘書處應長期關注各種人權和性別平等議題。

(二)獨立秘書處——NGOs  捍衛人權的基石

設若婦權基金會已符合獨立秘書處的基本條件,那麼它將只對審閱國家人權報告的獨立專家委員會負責,而無須受到來自政府部會的指揮與干預,也不用在提交國家人權報告和審查國家人權報告之間的角色扮演有所混淆。最關鍵的重點在於,獨立的秘書處更能取信於國際專家,在邀請工作上較不易受到阻礙和質疑,同時,也能卸下更多非政府組織的心防,各NGOs較願意接受這是一個公平的制度,秘書處不是政府的工具,也不會發生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為了籌備會前工作組  (pre-session),委員會通常會要求秘書處為其成員準備一份國情分析,以及所有有關的文件,包括每份待審報告的有關資料。為此,委員會請所有有關個人、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向秘書處提交相關和適當的檔案。委員會還請秘書處確保定期將某些類別的資料存入國別檔案。除編寫議題清單的任務之外,會前工作組還承擔其他許多工作,使整個委員會的工作順利進行。這些任務有:討論審議每一份締約國報告最適當的時間安排;考慮如何對載有新資料的補充報告作出最佳反應;研究起草一般性意見;審議一般性討論日的最佳安排;其他有關事項。審閱締約國報告的專家委員,如果背後沒有一個獨立秘書處來協助相關工作,包括蒐集締約國的背景資料供委員參考、輔助委員進行調查、協助專家委員草擬「議題清單」、「結論意見」等文書作業、安排專家委員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和該國非政府組織溝通聯繫與會面等等行政庶務工作,那麼專家委員根本無法順利地進行審閱國家人權報告的任務和工作。

在上述獨立秘書處的任務與工作職掌的前提下,台灣  NGOs  可以不用分心進行倡議運動,一方面要監督政府是否有建立符合聯合國運作模式的人權報告制度,一方面還要檢視審查國家人權報告的秘書處是否具有獨立性,一方面還得在有限的人力與資源下,撰寫民間的影子報告。再者,一旦台灣有了一個獨立的秘書處,該機構也能分攤一些非政府組織的工作負擔,如影子報告翻譯問題、建立NGO  工作者與專家委員之間通暢的溝通管道、協助非政府組織的意見能夠在民間社會有更高的能見度,包括架設網站平台、舉辦活動讓更多民眾瞭解國際公約與人權報告制度的意義,出版相關議題的刊物、以及建立相關議題的資料庫。

最後,我們也建議,應該確保  NGOs  在國家報告審議中的角色,必須是內建在整個機制當中的。非政府組織不應該以非正式的方式參與人權報告制度,而應該突顯非政府組織與締約國政府之間的平等地位,專家委員應該在審查國家報告前主動諮詢  NGOs  的意見,讓  NGOs  參與會前工作組,允許NGOs提出民間觀點的議題清單,讓專家委員在公佈議題清單前,可以有參考依據。當專家委員對締約國政府提出結論觀察建議之後,獨立秘書處也應該與NGOs進行合作計畫,共同監督政府後續落實的工作。

(三)如何組織影子報告/平行報告?——政策倡議的一條新路

由於二〇〇九年民間團體將主力放在推促國家報告的產出,因而沒有餘力同時送出影子報告,而是在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之後,才公佈民間的影子報告。針對初次國家報告的影子報告,主要有兩份,其中一份是針對婦女暴力議題做成的影子報告,另一份是南部觀點的凝聚。現在台灣婦全會(NATWA)也正在撰寫針對工作權、經濟以及鄉村婦女的影子報告。

台灣的  NGOs  團體大多數是直接服務的團體,忙於服務及後續的統計,再加上為了組織的運作與生存,就已經費盡力氣了。儘管她們有豐富的實際經驗案例,呈顯社會的真實面,表現出政策影響的程度。撰寫影子報告對於草根的團體(grassroots groups)而言,並非易事,必須挪出時間瞭解報告撰寫的要點,並且需要瞭解影子報告在國家報告審議當中的意義。著力於直接的、第一線服務,要再挪出時間,有實質上的困難。現下的趨勢,大概要寄望政策倡議型的團體與直接服務型的組織相互合作,比較有可能完成影子報告撰寫的工作。

為什麼我們需要  CEDAW?從另一個角度來論述,其實是  CEDAW  需要我們的在地論述,以取得它的有效性,並驗證它普世性的宣稱。整個聯合國的公約系統,其實是記取納粹屠殺的教訓,希望人們不要再次重蹈。基於這樣的理由,我們可以用這樣的價值標準,思考它與我們如何相關?一方面事我們得到一個重新檢視自己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可能從中修正  CEDAW  的不完備。

何以  NGOs  必須要通力合作撰寫影子報告?我們相信透過國家報告的審議機制,會是政策倡議的一條新路。透過經驗豐富的專家,給予國家層級政策上的實質建議。因為,國家報告審議之後做成的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comments),針對此,國家必須組成跨部會的工作會議,做成行動計畫  (Action Plan),真正的吸取國際經驗,並且落實。透過這樣的程序,不僅可以達到監督政府的效果,更能夠透過國際人權標準的引入,對於過去法律規章與習俗文化當中的歧視與違反人權的部份,作一番總體檢。儘管,台灣目前未能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  NGOs 不以此自我設限,仍然積極的與國際連結,努力的讓每一個人活得像人,我們相信這比什麼都重要。

四、結語

國際上為了能夠真正的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在一九九五年聯合國第四次婦女大會中提出北京宣言暨北京行動綱領,以性別主流化為策略目標,作為政策制定的檢視工具,希望藉此達到  CEDAW  公約消除歧視的目標。奇特的是,台灣在民間婦女團體、人權團體以及學者專家通力合作下,先是從實質的性別主流化推動開始,而後才關注到  CEDAW  公約是開放給各國簽署,才將焦點放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在各個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的通力合作下,推促政府實行  CEDAW  公約「四年(2006-2009)工作計畫綱領」(the 4-year Platform for Action of Implementation of CEDAW)。就在今年(2011)五月二十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國內施行法,二〇一二年元月開始生效,讓  CEDAW  在台灣的落實工作上具有合法性。

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國,我們無法完成公約的存放,也沒辦法到日內瓦或是紐約進行國家報告的審查會議。因此,秘書處的功能顯得益發重要,確認秘書處的獨立地位,得以激勵  NGOs  參與影子報告/平行報告撰寫的工作,另一方面,透過資訊的流通與透明,確保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在建設性的對話(constructive dialogue)  基礎上進行討論,許多我們亟待解決的政策研議,很可能透過有經驗的專家委員,獲得有效的解答,何樂而不為?既然台灣政府已經通過施行法宣示自動遵守的決心,就應該繼續的推動權利保障的確立與落實。國家報告的意義在於掌握各個權利項目的需求,政府設定目標,並自我檢視已經完成的部份,訂定逐步落實的進度表,輔以民間團體的視野,瞭解最具體的需求,進而微調政策的方向,確保每個人的權利獲得真正的保障。

NGOs  的角色在國家報告審議當中是尤其重要的,中央政府往往看不到市井小民最實質的需求。如果政府願意真正的「傾聽」,確認表意的空間,讓秘書處真正的成為一個獨立的單位,成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橋梁,這對於國家整體的發展,絕對是一件好事!我們還在等什麼呢?

註解:
註一:詳見附件一。
註二:根據國際婦女權利行動觀察-亞洲太平洋地區(International Women's Rights Action Watch Asia Pacific,IWRAW Asia Pacific)的〈如何寫作影子/替代報告的指引〉(Guidelines on How to Write a Shadow/Alternative Report)的說明,替代報告意指,送出民間的報告時,國家報告還未產出,見:http://www.iwraw-ap.org/using_cedaw/sreport_guidelines.htm。由於撰寫團隊開始運作實,尚未產出國家報告,儘管在民間撰寫團隊工作尚未完成,而國家報告已經產出,仍為維持原本替代報告撰寫團隊之名。
註三:請參考婦權基金會的網站:http://www.womenweb.org.tw/wrp.asp


【附件一】CEDAW公約「四年(2006-2009)工作計畫綱領」

四年的工作計畫分成前後兩期。第一期(2006-2007)的工作分為六大項:
一、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包括法務部負責的司法人員訓練)的教育訓練,包括婦女團體、人權組織、立法委員、媒體等。主責機關是人事行政局;協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新聞局等相關單位。
二、完成CEDAW說明手冊及宣導短片,供全國各地使用。主責機關:人事行政局;協辦機關:新聞局等相關單位。
三、對國內政府政策及其具體工作計畫、法律規章、民間習俗文戶等進行全面檢視,以瞭解歧視否符合CEDAW原則或精神,並提出建議對策。主責機關:研考會;協辦機關: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等相關單位。
四、建立本土之CEDAW目標的指標與評估標準,完成性別預算分析及性別影響評估,作為各界衡量國內婦女人權進展之參考及政策研擬後續工作之依據。主責機關:研考會;協辦機關:主計處、內政部等相關單位。
五、協助民間婦女團體及人權組織建立CEDAW相關議題之合作網絡;協助辦理民間團體撰寫民間影子報告所需的訓練、考察及交流,並提供經費補助。主責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研考會、外交部等相關單位。
六、加強參與婦女人權國際會議(如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及周邊NGO  論壇)展開與其他國家婦女團體或組織之合作交流。主責機關:外交部;協辦機關:內政部等相關單位。

第二期(2008-2009)的工作分為四大項:
一、依據第一期針對我國政策及法律檢視成果與建議,推動修法的工作。主責機關:研考會;協辦機關:行政院法規會等相關單位。
二、推動各級學校及社區增加關於婦女人權之教育課程(可併入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公民教育等)。主責機關:教育部。
三、協助我國民間團體展開撰寫我國CEDAW影子報告之準備及分工。主責機關:內政部。
四、推動加入婦女人權國際組織之交流活動,尤其應爭取參加  CSWBPFACEDAW相關的國際婦女組織或亞太區域之相關婦女組織(如亞太婦女觀察、東亞婦女論壇)。主責機關:外交部。

台灣推動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大事記

時間
工作策略
2004/4
召開「民間婦女團體參與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48屆大會」時,陳瑤華教授於會中首次提到CEDAW公約,受到與會熱烈討論。
2004/7
台灣婦全會召開理監事會議,針對「CEDAW25條之說明--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探討其可能機會,並一致通過台灣婦全會要展開推動台灣簽署加入公約的工作。
2004/8/5~6
舉辦推動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際研討會。
2004/8/30
正式成立「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簡稱「台灣民間CEDAW聯盟」)。由台灣婦全會理事長尤美女擔任召集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徐遵慈、YWCA秘書長李萍當副召集人,台灣婦全會擔任執行之秘書處。
2004/9/18~20
邀請中國人權前駐港主任Sophia Woodman女士來台,舉辦「CEDAW圓桌會議與工作坊」。
2004/11/1
台灣民間CEDAW聯盟第二次會議:擬提CEDAW專家名單。
2004/11/16
邀請紐西蘭Margaret Bedggood教授分享紐西蘭運用CEDAW的經驗。
2005/5/13
促成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10 次會議決議:由外交部及內政部主責探討推動CEDAW之可能性。
2005/7/5
台灣民間CEDAW聯盟盟第四次會議:研擬「推動我國落實CEDAW四年工作計劃綱領」,由張玨教授送行政院婦權會國參組提案。
2006/1/11
台灣民間CEDAW聯盟第五次會議:擬定2006年推動CEDAW行動綱領,呼應內政部通過政策性補助「推動CEDAW四年計劃綱領」。
2006/7/12
行政院第2997次會議通過,我國擬加入聯合國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公約)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2006/8/8
台灣民間CEDAW聯盟第六次會議:監督行政院外交部之推動。
2006/8/14
台灣民間CEDAW聯盟第七次會議:擬定向立法院遊說之說帖。
2006/8/28~29
召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種子教師培育計劃之國際研習會,邀請2006NGO-CSW副主席Denise Scotto及世界心理衛生組織駐UN紐約總部代表Nancy Wallace來台。
2006/9~2007/1
遊說立法院審議CEDAW公約,以說帖及研究報告等致函立院朝野各黨委員支持通過本案。
2007/1/5
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台灣簽署CEDAW公約。
2007/2/9
陳水扁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
2007/2/27
外交部於227日將簽署加入書函送至駐紐約聯合國事務工作事務小組。
2007/3/29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329日表示,聯合國大會根據二七五八號決議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中唯一合法代表,拒絕台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存放。
2007/8/1
台灣婦全會召開簽署CEDAW之檢討座談:檢視女性的政治與社會參與。
2008/7/21
台灣民間CEDAW聯盟第八次會議:研商NGOs提出CEDAW影子報告之機制與對國家報告之期待。
2008/8/18
內政部召開「研商CEDAW公約施行法草案座談會」,研商如何將CEDAW公約國內法化。
2011/05/03
台灣民間CEDAW聯盟第九次會議:CEDAW施行法內部討論會議,擬定施行法立院遊說策略。
2011/5/10-20
監督立法院審議CEDAW施行法草案,以遊說及聲明稿致函立院朝野各黨委員支持三讀通過本案。
2011/5/24
台灣民間CEDAW聯盟召開「女人真的要CEDAW了!歡迎五院,全面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記者會,慶賀施行法的通過。



Share this post:

Digg it StumbleUpon del.icio.us Google Yahoo! reddit
 
Copyright 2015 COVENANTS 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