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題: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
講者:張文貞老師(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時間:8月19日星期五4:30 PM-8 PM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七樓1701室
報名方式:請上網自行填選「報名表單」。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11.08.17(三)截止
活動聯絡人:陳小姐
連絡電話: 02-23587517
主辦單位:環境法律人協會
協辦單位: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注意事項:
1、若報名後,您臨時有事,不克出席者,請於3日內通知, 非常謝謝您~
2、活動最新或異動訊息,會張貼於環境法律人協會的官網上。
------------------------------ -------
我國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同時也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 四十年來, 政府和民間社會都鮮少對國際人權規範著墨, 導致台灣的教育及職訓嚴重缺乏國際人權的理念。長久以來, 台灣的公民社會團體經常為了某一條法律、 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之無理不公,展開艱苦的抗爭, 卻難以獲得正面結果。近年來,在政府與財團聯手下, 強制徵收土地、過分且不當開發,當地居民被迫遷徙、 遭受污染毒害的案例不斷發生,環境訴訟儼然已成遍地烽火。
我國政府於去(2010)年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的批准程序, 並於同年12月9日啟動「兩公約施行法」;自此, 兩公約已在我國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 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規定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在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下, 所有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都必須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進行全盤檢討及改 正。換言之,兩公約已不再是「抽象而遙遠」國際條文, 而應該是國內法的立法標準。 兩公約國內法化的責任雖然必須由各級政府承擔, 但我們公民社會的團體及個人也必須負起監督的責任, 以彌補政府努力不足之處。
張文貞老師此次將為大家說明兩公約的精神內涵與環境人權的關聯, 同時列舉全球環境人權的案例及國際發展趨勢, 再與台灣法規及施行現況比較, 除了提供身處戰鬥狀態的我們一個學習的機會, 也為我們儲備未來可用之彈藥工具。歡迎大家踴躍參與研究及討論。
※相關資料,請見下列網站:
張文貞老師—http://www.law.ntu.edu. tw/chinese/03/associate_ professor/Wen_Chen_Chang.html

【與會資料】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張文貞教授)
8/19 講題: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 (投影片)

※補充資料:
一、有關大溪地原住民以「家庭權」為依據的案例《Hopu and Bessert v France》中英文電子檔:
(一)《Hopu and Bessert v France》案例:請點我(一)。
(二)《Hopu and Bessert v France》案例(中文版):請點我(二)。
二、《CCPR.C.GC.34.CRP.4.》:請點我(三)。
說明:CCPR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該委員會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條言論自由的規定,進一步保障人民對於資訊取得的權利(該意見第18, 19及第20段),英文版,如附件。
※網站:張文貞教授之「國際人權法工作坊」,請點我。
※其他相關資料,請見下列網站:
一、兩公約,請點我。
Tags: 活動訊息
